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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荣县府办发〔2007〕22号


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荣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河西新区管委会、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荣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荣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 则…………………………………………………………1
l.1 编制目的………………………………………………………1
l.2 编制依据………………………………………………………1
l.3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级………………………………………1
l.4 适用范围………………………………………………………3
1.5 工作原则………………………………………………………5
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5
2.1 应急指挥机构…………………………………………………5
2.2 日常处理机构…………………………………………………9
2.3 专家委员会.…………………………………………………10
2.4 应急处理机构.………………………………………………10
2.5 组织体系框架.………………………………………………10
3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预防、预警与报告.…………12
3.1 监测.…………………………………………………………12
3.2 预防.…………………………………………………………12
3.3 预警.…………………………………………………………13
3.4 报告.…………………………………………………………14
4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和终止 ……………………15
4.1 应急响应的原则.……………………………………………15
4.2 疫情确认.……………………………………………………16
4.3 应急响应.……………………………………………………17
4.4 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防护.…………………………………21
4.5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21
5   善后处理.……………………………………………………22
5.1 后期评估.……………………………………………………22
5.2 奖励.…………………………………………………………22
5.3 责任.…………………………………………………………23
5.4 灾害补偿.……………………………………………………23
5.5 抚恤和补助.…………………………………………………23
5.6 恢复生产.……………………………………………………23
5.7 社会救助.……………………………………………………23
6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保障.………………………23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24
6.2 应急资源与装备保障.………………………………………24
6.3 技术储备与保障.……………………………………………25
6.4 宣传、培训和演习.…………………………………………25
7   附则.…………………………………………………………26
7.1 名词术语和缩写语的定义与说明.…………………………26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27
7.3 预案解释部门.………………………………………………28
7.4 预案实施时间.  ……………………………………………28
             
  1 总则
  l.1 编制目的
  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对畜牧业及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持畜牧业生产和农业、农村经济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维护公共卫生安全、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维护社会稳定。
  l.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实施办法》、《自贡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荣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l.3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级
  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突发Ⅰ级重大动物疫情、突发Ⅱ级重大动物疫情、突发Ⅲ级重大动物疫情和突发Ⅳ级重大动物疫情四级。我县如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按以下原则划分定级,其中突发Ⅰ级重大动物疫情、突发Ⅱ级重大动物疫情和突发Ⅲ级重大动物疫情分别由农业部、四川省和自贡市确定。
  1.3.1 突发Ⅰ级重大动物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包括我县在内有20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者10个以上县(市、区)连片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内,我县发生且四川省及相邻4个以上省(自治区、自辖市)连片发生严重疫情。
  (3)我县发生动物暴发疯牛病等人畜共患病感染到人,并继续大面积扩散蔓延。
  (4)农业部认定的其他突发Ⅰ级重大动物疫情。
  1.3.2 突发Ⅱ级重大动物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我县发生且自贡市及相邻2个以上市(州)发生疫情或有20个以上疫点,或者包括我县在内有5个以上、10个以下县(市、区)连片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内,我县发生且自贡市及相邻2个以上市(州)或者5个以上区(县)发生疫情,或有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
  (3)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包括我县在内有20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
  (4)在我国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等疫病在我县发生,或我国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病传入我县或发生。
  (5)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呈爆发流行,波及我县且包括自贡市在内3个以上市(州)或其中的人畜共患病发生感染人的病例并有继续扩散趋势。
  (6)农业部或四川省畜牧食品局认定的其他突发Ⅱ级重大动物疫情。
  1.3.3 突发Ⅲ级重大动物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自贡市包括我县有2个以上县(区)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个以上。
  (2)口蹄疫在14日内,自贡市包括我县有2个以上县(区)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
  (3)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自贡市包括我县有5个以上县(区)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10个以上。
  (4)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自贡市包括我县有5个以上县(区)发生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呈爆发流行。
  (5)自贡市畜牧局认定的其他突发Ⅲ级重大动物疫情。
  1.3.4 突发Ⅳ级重大动物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新城疫疫情在我县发生。
  (2)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三类动物疫病在我县呈爆发流行。
  (3)县畜牧局认定的其他突发级Ⅳ级重大动物疫情。
  l.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我县范围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1.5 工作原则
  1.5.1 自行启动。突发Ⅰ—Ⅳ级重大动物疫情发生确认后,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有关部门立即按照预案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1.5.2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实行分级管理。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各乡镇人民政府在县政府的领导统一指挥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在县动物防疫监督所指导下组织乡镇畜牧兽医站专业人员和村组干部等有关人员扑灭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疫情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1.5.3 快速反应,高效运转。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有关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体系、应急反应机制和应急处置制度,提高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能力;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各乡镇人民政府要迅速作出反应,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1.5.4 预防为主,群防群控。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防疫知识的宣传,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并根据需要定期开展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开展疫情监测和预警预报,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情况要及时分析、预警,做到疫情早发现、快行动、严处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要依靠群众,全民防疫,动员一切资源,做到群防群控。
  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
  县畜牧局在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全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并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的需要,向县人民政府提出成立全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建议。
  县人民政府根据县畜牧局的建议和工作需要决定是否成立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
  各乡镇人民政府在县人民政府和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并根据县人民政府的决定和工作需要确定是否成立乡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机构。
  2.1.1 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的组成
  指挥长:县人民政府分副县长
  副指挥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联系主任
            县畜牧局局长
  成员:县畜牧局、县委宣传部、县政府新闻办、县发展改革局、县监察局、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县卫生局、县工商局、县经济商务局、县质监局、县林业局、县环保局、县民政局、县劳动保障局、县交通局、县物价局、县市场管理中心、县武警中队、各交通运输公司等单位和部门负责人。
  县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县畜牧局),办公室主任和副主任分别由县畜牧局分管副局长和县动物防疫监督所负责人担任。
  2.1.2 县指挥部职责:在省、市指挥部的领导和指导下,负责统一对全县突发Ⅰ、Ⅱ、Ⅲ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领导、指挥和协调;负责全县突发Ⅳ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领导、指挥和协调,作出处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决策,并采取相应措施。
  2.1.3 县指挥部办公室职责:按照县指挥部的统一部署,负责组织、协调全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制定防治政策,部署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督促有关乡镇人民政府、部门和单位按要求落实各项防治措施。
  2.1.4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县畜牧局:负责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预报,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诊断疫病;迅速对疫情等相关情况作出全面分析,并制定疫情控制和扑灭的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防控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负责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置需要,向县政府提出封锁建议并参与组织实施;紧急组织调拨疫苗、消毒药品等应急防疫物资;提出启动、停止疫情应急控制措施建议,监督、指导各乡镇扑灭重大动物疫情;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疫苗、药品、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讯工具等;对封锁、扑杀染疫动物和同群动物、无害化处理病(死)动物和同群动物(包括污染物)、消毒、紧急免疫接种等所
需费用及补贴所需资金作出评估,并提出资金使用计划。
  县委宣传部:组织新闻媒体及时报道由县畜牧局提供的已经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批准发布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信息,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正确引导舆论,加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宣传报道和动物防疫知识普及。
  县政府新闻办:按照《荣县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规定做好相关工作。
  县发展改革局:负责将防疫基础设施项目纳入我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配合县畜牧局抓好防疫体系基础设施建设工作。
  县监察局:负责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履行职责的情况实施监察,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中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县财政局:负责落实动物防疫扑疫补助经费及动物防疫和畜产品安全工作经费的预算安排,确保经费及时、足额到位,加强对动物防疫体系项目建设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县公安局:密切关注社会动态,参与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依法、及时、妥善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维护疫区社会稳定。
  县卫生局:负责疫区内人员有关防护标准的制订和技术指导以及高危人群的预防和医学观察、人间疫情监测。
  县工商局:负责做好疫区、受威胁区内的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市场监管工作;根据需要关闭疫区、受威胁区内的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市场,禁止进行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活动。
  县经济商务局:负责做好生活必须品的市场供应工作,维护市场秩序,负责疫后相关动物产品市场的恢复和开拓。配合县畜牧局等部门做好动物产品的设限应对工作。
  县质监局:依法确保应急物资的质量(有相关法规指定管理部门的物资除外),参与制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置的相关技术标准。
  县林业局: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的资源调查和观测,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陆生野生动物的分布、活动范围和迁徙动态趋势等预警信息;协助县畜牧局组织开展对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工作;发生陆生野生动物疫情时,会同有关部门快速采取隔离控制措施。
  县交通局和交通运输企业:依照各自职责保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人员及防治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的运送,确保安全、快速,防止疫情扩散。
  县民政局:负责受灾群众的生活救助。统一组织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社会捐助工作,负责社会救援物资及资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工作;组织和动员社区、村委会力量参与群防群控。
  县劳动保障局: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好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人员的工作待遇政策。
  县武警中队:配合县人民政府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
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本部门、本单位职责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需要,组织做好相关工作。
  2.2 日常管理机构
  县畜牧局负责全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能是:依法组织协调有关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相关文件的起草工作;组织制定有关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政策和措施;组建与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监测和预警系统;制订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组织预案演练;组织对兽医专业人员进行有关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指导各乡镇和各有关部门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2.3 专家委员会
  县畜牧局组建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专家委员会,其具体职责是: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相应级别采取的技术措施提出建议;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准备提出建议;参与制订或修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处置技术方案;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培训;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建议;承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和日常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2.4 应急处理机构
  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全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开展现场临床诊断和实验室检测,加强疫病监测,对封锁、隔离、紧急免疫、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等措施的实施进行指导、落实和监督。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的领导,组织、宣传和落实防控具体措施。
  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和应急处理的需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疫情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2.5 组织体系框架
  

 

 

 

 

 

 

                                              
  
  3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预防、预警与报告
  3.1 监测
  县畜牧局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组织和实施疫情监测工作。并将监测结果报县畜牧局和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
  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制定疫情监测计划,定期开展各种动物重大疫病的动态监测和跟踪监测以及动物重大疫病免疫效果的监测,并根据本县及周边的疫情动态变化,对疫情监测的病种、对象、项目及时作出相应调整。监测结果要进行整理分析,监测时发现的疫情及隐患必须及时向县畜牧局及上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并定期向有关防治责任单位发布预警公告,督促其采取防范措施。
  各乡镇畜牧兽医站具体负责辖区内动物饲养场(户)及动物、动物产品经营单位和个人的监督管理,配合进行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3.2 预防
  根据动物疫情态势的变化,疫情预防分为一般预防和紧急预防。一般预防为常规性预防和疫情预警时预防;紧急预防在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开展。
  县畜牧局应当根据国家确定的强制免疫病种和省市兽医管理部门制订的预防计划,结合本县动物疫病流行的动态制订我县动物疫病预防计划,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加强规模饲养场(户)的防疫工作,建立全过程安全检测监控体系,推行防疫标准化管理,确保免疫、检疫、消毒等综合防疫措施落实到位。
  逐步改善检疫设施和手段,规范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工作,提高检疫人员的素质,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程到场到厂到户检疫,对检出的病害动物、动物产品,要依法督促有关单位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处理。
  加强流通环节的防疫监督管理,防止防源性疫情传播。县指挥部要组织有关单位开展对输入地动物、动物产品的疫病风险评估分析,严格实施准调制度,要求屠宰场(点)、动物及动物产品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严禁从疫区调入动物、动物产品。加强对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管理,加大检查力度,加强流通环节的防疫管理。
  加强对动物、动物产品、加工、经营等单位和个人动物疫病防治知识宣传,提高防治动物疫病的意识,健全防疫制度,落实防疫措施,努力营造群防群控的防治氛围。
  3.3 预警
  县畜牧局根据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相应级别的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预警级别。
  3.4 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3.4.1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
  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各乡镇人民政府;各乡镇畜牧兽医站;有关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等相关单位。
  (2)责任报告人
  执行职务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乡镇畜牧兽医站的兽医工作人员、村级动物疫病观察报告员;执行职务的各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的兽医;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人员。
  3.4.2 报告形式
  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按《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和有关规定报告疫情;各乡镇人民政府、各乡镇畜牧兽医站按县政府和县动物重大疫病防制指挥部的要求报告疫情;其他责任报告单位和个人以电话或书面形式报告。
  3.4.3 报告时限和程序
  发现可疑动物疫情时,必须立即向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县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诊断,必要时可请
省、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派人协助进行诊断,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1小时内将情况报告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并同时向县畜牧局报告。县畜牧局应当及时通报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县畜牧局在接到疫情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向县政府报告。
  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立即按要求采集病料样品送省动物疫病诊断检测中心确诊并采取相应措施。
  3.4.4 报告内容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报告包括下列内容: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的动物种类和品种、动物来源、临床症状、流行病学特点、病理变化和实验室检验结果、发病数量、死亡数量、是否有人员感染、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和个人、联系方式等;疫情发生原因的初步分析;发病动物的免疫、监测和检疫情况;已采取的扑疫措施、疫情动态及扑疫工作进展情况。输入性疫情还要报告调出地、调出时间、准调证及检疫证出证机构和检疫员名单及调入线路,并附检疫证明等相关证件的复印件。
  4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和终止
  4.1 应急响应的原则
  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应急响应。同时,遵循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响应级别。
  要根据不同动物疫病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疫情的发展趋势,对势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疫情,应及时升级预警和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疫情,应相应降低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核实的方式,有效控制疫情发展。
  未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乡镇,接到疫情通报后,要组织做好人员、物资等应急准备工作,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在本乡镇发生,并服从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支援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乡镇的应急处理工作。
  4.2 疫情确认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后,县畜牧局应当在2小时内组织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人员和技术专家组到现场采集病料,调查疫源,诊断与确认疫情并对疫情程度、态势、规模等做出评估。
  疫情的确认应当根据流行病学调查情况、临床症状、病理变化以及实验室诊断结果作出综合判定。
  对临床症状明显,流行病学背景清楚,且非辖区内新发的动物疫病,可由技术专家组进行现场诊断;现场无法确诊的,进行实验室诊断。诊断结果经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确认后,作为疫情紧急处置的依据。现场诊断必须拍照(或录像),记录流行情况并采集病料保存进行进一步技术分析。
  辖区内新发生的疫病、已消灭的疫病以及难以确认的动物疫病,
报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确认;人畜共患病的疫情,必要时应会同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共同确认。
  4.3 应急响应
  4.3.1 突发Ⅰ、Ⅱ、Ⅲ级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
  确认突发Ⅰ、Ⅱ、Ⅲ级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发生后,县人民政府根据县畜牧局的建议立即启动应急响应机制,在省、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扑灭工作。
  (1)县人民政府: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扑杀染疫或相关动物,临时征用房屋、场所、交通工具;封闭被动物疫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紧急措施;组织兽医管理、交通、工商、经济商务、公安、交警、质检等部门依法在交通站点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对进出疫区、出入县境的交通工具进行检查和消毒;按国家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组织乡镇、街道、社区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开展群防群控;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2)县指挥部成员单位:在县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按照本预案
规定及时作出应急反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疫情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3)县畜牧局:组织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调查与处理;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组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专家组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进行评估,提出启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级别;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紧急免疫和预防用药;负责对应急处理工作的督导和检查;对新发现的动物疫病,及时按照国家规定,开展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培训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教育,提高群众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组织专家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疫情、现场调查情况、疫源追踪情况以及对扑杀动物、无害化处理、消毒、紧急免疫等措施的效果评价。
  (4)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组织疫病诊断和流行病学调查,向县兽管理部门报告结果,提出有针对性的防控措施;按规定采集病料,送省级实验室或国家参考实验室确诊;组织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控制、扑灭和指导工作;承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人员的技术培训。
  4.3.2 突发Ⅳ级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
  确认突发Ⅳ级重大动物疫情后,县人民政府根据县畜牧局的建议立即启动应急响应机制,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扑灭工作。必要时,可请求上级政府或上级有关机构予以支持,保证应急处理工作顺利进行。
  (1)县人民政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扑杀染疫或相关动物,临时征用房屋、场所、交通工具;封闭被动物疫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紧急措施;组织兽医管理、交通、工商、经济商务、公安、交警、质检等部门依法在交通站点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对进出疫区、出入县境的交通工具进行检查和消毒;按国家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组织乡镇、街道、社区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开展群防群控;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2)县指挥部成员单位:在县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按照本预案规定及时作出应急反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疫情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3)县畜牧局:组织专家组对疫情进行确认、评估,必要时可请求上级兽医管理部门派人协助确认。根据需要,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启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建议;组织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调查与处理;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紧急免疫和预防用药;负责对应急处理工作的督导和检查;有针对性地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教育,提高群众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组织专家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疫情、现场调查情况、疫源追踪情况以及对扑杀动物、无害化处理、消毒、紧急免疫等措施的效果评价。
  (4)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组织疫病诊断和流行病学调查,向县畜牧局报告结果,提出有针对性的防控措施;按规定采集病料,送省级实验室或国家参考实验室确诊;组织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控制、扑灭和指导工作;承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人员的技术培训。
  4.3.3 非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区的应急响应
  应根据发生疫情地的疫情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疫情发生地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区域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开展对养殖、运输、屠宰和市场环节的动物疫情监测和防控工作,防止疫病的发生、传入和扩散。
  (4)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提高公众防护能力和意识。
  (5)按规定做好公路、水运交通的检疫监督工作。
  4.4 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防护
  要确保参与疫情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针对不同的重大动物疫病,特别是一些重大人畜共患病,应急处理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或县卫生部门制订的有关防护标准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确保人身安全。
  4.5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疫区内所有的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该疫病的至少一个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突发Ⅰ级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和突发Ⅱ级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的应急终止由省兽医管理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或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宣布。
  突发Ⅲ级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终止由市兽医管理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或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宣布。
  突发Ⅳ级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终止由县畜牧局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县人民政府或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并向市畜牧局报告。
  5 善后处理
  5.1 后期评估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县畜牧局在县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疫情基本情况、疫情发生的经过、现场调查及实验室检测的结果;疫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结论;疫情处理经过、采取的防治措施及效果;应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针对本次疫情流行的原因、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等提出的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
  5.2 奖励
  县政府对参加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5.3 责任
  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5.4 灾害补偿
  按照财政部会同农业部制订的标准以及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灾害补偿的规定,确定数额等级标准,按程序进行补偿。补偿的对象是为扑灭或防止重大动物疫病传播、其牲畜或财产受到损失的单位和个人。
  5.5 抚恤和补助
  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5.6 恢复生产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取消贸易限制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根据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的特点,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符合要求的,方可重新引进动物,恢复畜牧业生产。
  5.7 社会救助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后,县民政局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救灾救济捐赠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做好社会各界向疫区提供的救援物资及资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工作。
  6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保障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县政府积极协调兽医、卫生、财政、交通、公安、工商、质检等部门,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的应急保障工作。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县突发动物重大疫情应急指挥部应将车载电台、对讲机等通讯工具纳入紧急防疫物资储备范畴,按照规定做好储备保养工作。
  6.2 应急资源与装备保障
  6.2.1 应急队伍保障
  县政府从兽医、卫生、公安、工商、武警等部门和单位抽调人员组成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人员组成保持相对稳定。
  各乡镇政府从乡镇畜牧兽医站、相关单位及村组干部中抽调人员组成乡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备队,人员组成保持相对稳定。接受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调配,具体实施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6.2.2 交通运输保障
  运输部门要优先安排紧急防疫物资的调运。
  6.2.3 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部门负责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病(人畜共患病)的人间监测,做好有关预防保障工作。县畜牧局在做好疫情处理的同时应及时通报疫情,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开展工作。
  6.2.4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武警部队要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
  6.2.5 物资保障
  县畜牧局应按照计划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药品、疫苗、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信工具等。
  储备物资应根据动物养殖量和疫病控制情况,进行合理计划;主要包括:(1)诊断试剂;(2)兽用生物制品;(3)消毒设备;(4)防护用品;(5)运输工具;(6)通信工具;(7)其他用品。动物防疫物资储备量不得低于上年使用量的20%。
  6.2.6 经费保障
  县、乡镇财政部门为突发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提供合理的资金保障。
  县、乡镇财政应保障防疫物资储备、扑杀病畜及同群畜补贴和疫情处理、疫情监测、应急演习等所需经费并保证经费及时、足额到位。
  县、乡镇财政要加强对防疫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县、乡镇政府积极通过各种渠道筹集资金,用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6.3 技术储备与保障
  建立重大动物疫病防治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由技术官员、动物疫病防治专家、流行病学专家、野生动物专家、动物福利专家、经济学家、风险评估专家、法律专家组成,负责疫病防控策略和方法的咨询,参与防控技术方案的策划、制定和执行。
  6.4 宣传、培训和演习
  6.4.1 宣传
  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动物防疫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动物防疫应急知识、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6.4.2 培训
  县畜牧局要加强对动物疫病防治、监测诊断、疫情报告、防疫监督等有关人员和对各级重大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成员进行系统培训。内容包括:(1)动物疫病的监测、预防、控制和扑灭知识,包括免疫、流行病学调查、诊断、病料采集与送检、消毒、隔离、封锁、检疫、扑杀及无害化处理等措施;(2)动物防疫、野生动物保护等法律、法规;(3)个人防护知识;(4)治安与环境保护;(5)工作协调、配合要求。
  6.4.3 演习
  在没有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状态下,县畜牧局每年要有计划地选择部分乡镇举行演练,确保县预备队扑灭疫情的应急能力。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和缩写语的定义与说明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是指动物突然发生重大疫病,且迅速传播,导致动物发病率或者死亡率高,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或者可能对人民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具有重要经济社会影响和公共卫生意义的疫情。
  我国尚未发现的动物疫病:是指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生过的动物疫病。
  我国已消灭的动物疫病:是指牛瘟、牛肺疫等在我国曾发生过,但已扑灭净化的动物疫病。
  暴发:是指一定区域,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患病动物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水平。
  疫点:患病动物所在的地点划定为疫点,疫点一般是指患病动物所在的养殖场(户)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
  疫区:以疫点为中心的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疫区,疫区划分时注意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和交通等因素。
  受威胁区:疫区外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受威胁区。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预案由县畜牧局牵头,定期评审,并根据上级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变化或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
  7.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畜牧局负责解释。
  7.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本预案发布前,县人民政府及县级有关部门制订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有关规定与本预案不一致的,按本预案的规定执行,国家和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主题词:农业 畜牧业 动物 疫情 预案 通知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纪委,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驻荣单位。
 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3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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