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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荣县府办发〔2007〕33号


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荣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河西新区管委会、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荣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荣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县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
  2.2 各乡、镇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
  2.3  其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2.4  应急联动机制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预防和预警信息
  3.2  预防预警行动
  3.3 预警支持系统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4.2  I级应急响应
  4.3  II级应急响应
  4.4  III级应急响应
  4.5  IV级应急响应
  4.6  不同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4.7  信息报送和处理
  4.8  指挥和调度
  4.9  抢险救灾
  4.10 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4.11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12  慰问及派遣工作组
  4.13  信息发布
  4.14  应急结束
  5  应急保障
  5.1  通信与信息保障
  5.2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5.3  应急抢险队伍
  5.4  交通运输保障
  5.5  医疗卫生保障
  5.6  治安保障
  5.7  物资保障
  5.8  资金保障
  5.9  社会动员保障
  5.10  技术保障
  5.11 培训和演习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理
  6.2  社会救助
  6.3  防汛抢险物资补充
  6.4  水毁工程修复
  6.5防汛抗旱工作评价
  7  附 则
  7.1  奖励与责任追究
  7.2  预案解释部门
  7.3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在水旱灾害形成前,通过严密的组织和防范措施,尽最大努力避免灾害发生。当灾害发生时,做到心中有数、临危不乱、组织有力、科学有序地指挥抗洪抢险、抗旱救灾工作,最大限度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减轻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经济和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四川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四川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自贡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荣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县范围内突发性水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突发性水旱灾害包括:江河洪水、洪涝灾害、山洪灾害(指由降雨引发的山洪、泥石流、滑坡灾害)、干旱灾害、供水危机及由洪水、地震、恐怖活动等引发的水库垮坝、堤防护岸决口、水闸倒塌、供水水质被侵害等次生衍生灾害。
  1.4  工作原则
  1.4.1  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坚持防汛抗旱并举,努力实现由控制洪水向洪水管理转变,由单一抗旱向全面抗旱转变,不断提高防汛抗旱的现代化水平。
  1.4.2  防汛抗旱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1.4.3  防汛抗旱以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粮食生产安全为首要目标,坚持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防抗结合的原则。
  1.4.4  防汛抗旱工作按照流域或区域统一规划,坚持因地制宜、城乡统筹、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
  1.4.5  坚持依法防汛抗旱,实行公众参与、军民结合、专群结合、平战结合的原则。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主要承担防汛抗洪的急难险重等攻坚任务。
  1.4.6  抗旱用水以水资源承载能力为基础,实行先生活、后生产,先地表、后地下,先节水、后调水,科学调度,优化配置,最大程度地满足城乡生活、生产、生态用水需求。
  1.4.7  坚持防汛抗旱统筹,在防洪保安的前提下,尽可能利用洪水资源;以法规约束人的行为,防止人对水的侵害,达到既利用水资源又保护水资源,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县人民政府设立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各乡镇人民政府、河西新区管委会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和辖区内的防汛抗旱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有关单位可根据需要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本单位防汛抗旱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2.1 县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
  2.1.1 县人民政府设立荣县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县防指),负责领导和组织全县的防汛抗旱工作。其办事机构为荣县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县防办),设在县水务局。
  2.1.2  县防指组织机构。县防指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任指挥长,县人武部部长、县政府办公室联系副主任、县水务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县委宣传部、县人武部、县规划建设局、县发展改革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交通局、县水务局、县卫生局、县经济商务局、县安监局、县农业局、县广电局、县农工办(救灾办)、县气象局、县房管局、县教育局、县供销社、县粮食局、县电力部门、县通讯部门、县财保、人保公司、双溪水库管理处等单位组成。
  2.1.3  县防指职责。县防指负责领导、组织全县的防汛抗旱工作,主要职责是:制定县防汛抗旱的政策和规定等,组织制订江河防御洪水预案和跨乡镇的度汛调水方案,及时掌握全县汛情、旱情、灾情并组织制定与实施抗洪抢险及抗旱减灾措施,统一调控和调度全县水利设施的水量,做好洪水管理与抗旱水源管理工作,组织灾后处置,并做好有关协调工作。
  2.1.4  县防办职责。县防办承办县防指的日常工作,组织全县防汛、抗旱工作;组织拟定全县有关防汛抗旱工作的方针、政策并贯彻实施;组织、指导和实施防御洪水预案和抗旱预案;及时掌握汛情、旱情、灾情和水利工程的运行情况,制定全县度汛应急工程和水毁工程修复计划,并督促完成;负责特大防汛抗旱经费和防汛抗旱岁修费、防汛抗旱物资的计划和管理;督促有关部门做好防汛抗旱物资的储备、管理和分配工作;组织全县防汛抗旱指挥系统的建设与管理;督促指导有关防汛指挥机构组织清除河道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统计上报全县洪涝、干旱灾害的情况;组织、指导防汛抢险和抗旱服务队伍的建设和管理等。
  2.1.5县防指其他成员单位职责
  县委宣传部:把握全县防汛抗旱宣传工作导向,及时协调、指导新闻单位做好防汛抗旱新闻宣传报道工作。
  县人武部:根据汛情需要,组织民兵、预备役队伍担负防洪抢险、营救群众、转移物资、防洪救灾、稳定秩序及执行其他重大防汛抗旱指令任务。
  县水务局:归口管理全县防汛抗旱工程,负责水利工程的行业管理,负责防洪抗旱工程安全的监督管理;与乡镇政府共同负责辖区内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确保水利工程安全度汛,河道安全行洪;负责组织江河洪水的监测、预报和旱情的监测、管理;组织水利工程的防洪抢险和水毁水利工程的修复,负责防汛抗旱指挥系统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按分级管理原则审批水库等水利工程(包括在建工程)的度汛方案。承担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县发展改革局:负责协调安排防洪建设项目,积极争取将重大防洪抗旱工程建设列入国家基建计划,安排重点山地灾害的治理计划,负责计划内防汛抢险与抗旱减灾物资安排。
  县财政局:负责安排防汛抗旱及抢险经费;负责监督防汛抗旱经费及物资的使用和管理。
  县气象局:负责监测天气形势,及时提供天气预报和降雨等气象信息,为抗灾救灾提供气象预警。
  县规划建设局:负责城建系统的防洪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城镇排洪沟渠的规划、建设;协调城镇市政设施(包括道路、排水设施、桥梁、隧道、堤防、保坎等)的防洪工作。
  县交通局:负责所辖水运和公路交通设施、工程、装备的防洪安全;汛期督促船舶驾驶人员服从防洪安全和航行安全的要求,优先组织运送防汛抢险与抗旱减灾、防疫人员和物资、设备;为紧急抢险和撤离人员及时提供所需车辆、船舶等运输工具。
  县民政局:组织核查、报告灾情,负责洪涝灾害、旱灾地区灾区群众的生活救济及救济工作,负责救济款物的申请、发放和管理使用工作,组织灾区开展生产自救。
  县农工办(救灾办):组织协调全县救灾工作,协助防汛抢险、抗旱减灾;及时掌握灾情,制定抗灾救灾措施,协调安排救灾资金和物资;负责救灾信息的综合汇总。
  县公安局:负责维护防汛抢险抗旱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工作;遇有紧急汛情,协助防汛部门组织群众撤离和转移,做好河道清障时的治安管理工作;打击偷窃防汛抗旱物料、破坏防洪与水利工程设施的犯罪分子,做好防汛抗旱的治安保卫工作及必要时的交通管制工作。
  县农业局:及时收集整理和反映全县农业旱、涝灾情信息;指导、组织全县农业防汛抗旱和灾后农业救灾、生产恢复。
  县通讯部门:负责本系统内电信设施的防洪安全,优先传递防汛抗旱通信信息,保证电信设施在救灾抢险时的讯息畅通。
  县供销社:负责落实储备、衔接调运防洪抢险和抗旱减灾物资及灾区生活必需品,并指导所属企业的防洪工作。
  县经济商务局:负责协调组织国有企业做好防洪准备和抢险救灾工作,并组织落实储备一定的防洪抢险物资。加强对灾区重点商品市场运行和供求形势的监控,负责协调防汛抗旱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物质的组织、供应。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提供相关地质灾害资料信息,组织应急调查和应急监测工作,对灾害发展趋势进行预测,提出应急防治与救灾措施建议;组织实施必要的应急治理工程,减缓和排除险情灾害。
  县安监局:负责监督、指导和协调汛期安全生产工作。
  县卫生局:负责组织、协调灾区的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护工作。
  县教育局:负责本系统的防洪与饮水安全。做好学校的防洪与饮水安全检查工作。加强防洪宣传教育和演练,增强师生的水患、安全意识和自救能力。遇警遇险时,及时做好人员撤退转移安置工作;落实危房校舍的整治,做好灾后学校教育、教学组织工作。
  县广电局:负责防汛抢险救灾的广播电视宣传报道工作。
  县电力部门:负责电力设施的防洪工作,做好防汛抢险和抗旱救灾汛期安全,重点用电保障工作,确保灾区抢险救灾的正常及时供(断)电。
  县粮食局:负责储备、管理救灾应急粮食,协助储备麻袋等防汛抢险物质。
  县房管局:负责城镇房屋安全检查,对涉及的防汛安全隐患及时采取措施整治。
  双溪水库管理处:负责做好双溪水库、双河口水库雨情、水情监测和汛期防洪调度,密切注意大坝的安全,确保万无一失。
  财保、人保公司:负责做好灾区保户的调查、理赔工作,及时将赔付金交到灾民手中。
   2.2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河西新区管委会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各乡镇和河西新区管委会设立防汛抗旱指挥部,在县防指和本级人民政府(河西新区管委会)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和指挥本地区的防汛抗旱工作。其防汛抗旱指挥部由本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组成。
  2.3  其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有关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施工单位等,汛期成立相应的专业防汛抗灾组织,负责本工程、本部门的防汛抗灾工作;有防汛抗旱任务的水利水电工程、大中型企业根据需要成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2.4  应急联动机制
  当县内发生洪涝、干旱灾害时,县防指将有关情况即时上报县政府、市防指,同时通报县防指各成员单位,由县防指统一组织各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协调配合抗洪抢险和抗旱救灾。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预防和预警信息
  3.1.1 气象水文信息。县气象局、县水务局、县建设局、水情监测点,按照气象预报标准向县防指及时报告。气象、水务等部门组织对重大灾害性天气的联合监测、会商和预报,尽可能延长预见期,对重大气象、水文灾害作出评估,及时报县政府和县防指。
  3.1.2  工程信息。
  1. 堤防护岸、堰闸工程信息。
  (1)当洪水出现警戒水位以上洪水时,各堤防护岸、堰闸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监测,并将堤防护岸、堰闸等工程设施的运行情况报上级工程管理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发生洪水地区的乡镇防汛机构应及时向当地政府和县防指报告工程出险情况和防守情况,干流重要堤防、堰闸等发生重大险情应在险情发生后1小时内报至县防指。
  (2)当堤防护岸、堰闸等遭遇超标准洪水袭击以及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决口时,工程管理单位应迅速组织抢险并在第一时间向可能淹没的有关单位预警,同时向上级堤防护岸、堰闸管理部门和同级防指准确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除险情况,以利加强指导或作出进一步的抢险决策。
  2. 水库工程信息。
  (1)在水库水位超过汛限水位时,水库管理单位应对大坝、溢洪道、输水管等关键部位加大监测密度,并按照有管辖权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批准的洪水调度方案调度,其工程运行状况应向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中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应在险情发生后立即上报县防指,重点小(一)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应在险情发生后1小时内上报县防指。
  (2)当水库出现险情时,水库管理单位应在第一时间向下游预警并迅速处置险情,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除险情况,以利进一步采取相应措施。
  (3)当水库遭遇超标准洪水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溃坝时,应提早向水库溃坝洪水风险淹没范围发出预警,为群众安全转移争取时间。
  3.1.3  洪涝、干旱灾情信息。
  洪涝灾情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以及群众财产、农林牧渔、交通运输、邮电通信、水电设施等方面的损失情况。
  干旱灾情信息主要包括:干旱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受旱范围、影响人口以及对工农业生产、城乡生活、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影响和损失情况。
  县及各乡镇、河西新区管委会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掌握雨、水、汛情变化及辖区内蓄水情况、农田土壤墒情和城乡供水情况。各乡镇、河西新区管委会、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按照有关规定上报洪涝、干旱灾情,对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灾情应立即上报,重大灾情在灾害发生后1小时内将初步情况上报县防指并对实时灾情组织核实,核实后及时上报,为抗灾救灾提供准确信息。
  3.2  预防预警行动
  3.2.1  预防预警准备工作。
  1. 思想准备。加强宣传,增强全民预防水旱灾害和自我保护的意识,做好防大汛、抗大旱的思想准备。
  2. 组织准备。建立健全全县各级防汛抗旱组织机构,落实防汛抗旱责任人、山洪易发重点区域的监测网络及预警措施,加强专业防汛抗旱队伍建设。
  3. 工程准备。进行水源工程建设、水毁工程修复、病险水利工程设施除险加固、汛期施工水利工程应急加固等工程建设,力争做到工程安全度汛。
  4. 预案准备。修订完善各级各类防汛抗旱预案,对主要江河、重点险工段、水库、堰闸等水利工程要制定专门的工程抢险方案。
  5. 物资准备。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储备必要的防汛抗旱物资,合理配置,以应急需。
  6. 通信准备。充分利用社会通信公网,建设防汛抗旱专用网络系统,确保防汛抗旱信息畅通。
  7. 防汛抗旱检查。实行分级检查制度,发现薄弱环节要明确责任,限期整改。
  8. 防汛抗旱日常管理工作。县防办负责防汛抗旱日常管理工作,依法对影响防洪安全的项目进行监管。
  3.2.2  江河洪水预警。
  1. 警戒水位以下常年洪水预警。由各乡镇、河西新区管委会、防汛机构实行24小时值班,及时将重要天气消息向相应防指领导汇报,传达到有关部门,完成预警。
  2. 警戒水位至保证水位洪水预警。当洪水水位超过警戒水位尚在保证水位以下时,由县防办、洪水发生地乡镇防汛机构24小时监控,各乡镇防指指挥长、县防洪指挥长到岗,会商分析气象、水情趋势,向上级部门汇报,由县防指向相关地区发布预警。
  3. 超保证水位洪水预警。县防办及时向县防指领导汇报,24小时监控水、雨情变化,同水务、气象部门协商,进行汛情分析。县防指指挥长、县级部门防汛责任人上岗到位,由县防指向相关地区发布预警。
  4. 特大洪水预警。特大洪水是指出现五十年一遇及以上的洪水。当出现特大洪水时,县防办随时向县防指领导汇报,各级防办24小时监控水、雨情变化,与各级水务、气象部门协商,分析汛情、险情。县防指指挥部门防汛责任人上岗到位,及时向市防指汇报水情。由县防指向辖区内相关地区发布预警。
  3.2.3  城镇洪水预警。
  1. 城镇外洪预警。城镇外洪是指对城镇防洪形成威胁的江河洪水水情。各乡镇及县级有关部门要服从县防指的指挥,严格按照江河洪水预警标准执行。
  2. 城镇内涝预警。由各乡镇负责组织所辖区域内城镇防洪的日常工作。根据城镇排涝设施状况和城镇排涝能力以及规划区内城镇周边山溪、渠塘洪水汇流等综合状况,会同气象部门制订城镇内涝标准等级及时向同级防汛机构报告。
  3.2.4  突发性洪水预警。突发性洪水,指由于防洪工程失事形成的洪水灾害以及由于降雨诱发的山洪、泥石流、滑坡等山洪灾害。这类灾害的特点是事前无明显征兆,或虽有征兆但爆发时间短,成灾迅猛,难以控制,危害后果往往比较严重。
  1. 水库洪水预警。由水库管理单位编制洪水调度方案,及时向同级防指报告水库洪水情况。当水库洪水位达至危险(校核)水位时,由同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发布预警。
  2. 堤防护岸、堰闸工程失事预警。当堤防护岸、堰闸工程发生崩塌、脱坡等,危及堤防护岸、堰闸工程安全,可能导致工程失事时,由发生地乡镇防汛机构向相关地区发出预警并报县防指。
  3. 山洪灾害预警。山洪灾害指由降雨引发的山洪、泥石流、滑坡等灾害。凡可能遭受山洪灾害威胁的地方,应根据山洪灾害的成因和特点,主动采取预防和避险措施。水务、国土资源、气象等部门应密切联系,相互配合,及时发布预报警报。凡有山洪灾害的地方,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组织国土资源、水务、气象等部门编制山地灾害防御预案,绘制区域内山地灾害风险图,划分并确定区域内易发山洪灾害的地点及范围,制订安全转移方案,明确组织机构的设置及职责。山洪灾害区域内,每个乡镇、村、组和相关单位都要落实信号发送员,一旦发现危险征兆,立即向周边群众报警,实现快速转移并报本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以便及时组织抗灾救灾。
  3.2.5  干旱灾害预警。
  1. 干旱等级划分和指标选择
  从对社会生活、生产影响、旱灾损失大小等方面考虑,仅对我县农业干旱和城市干旱进行等级划分,选择划分干旱主要指标时充分考虑实用性、直观性、可操作性和反映的快捷程度。
  冬干:12月~2月任意连续30天的降水量<15毫米,旱期开始或结束3天内,日降水量<5毫米。
  春旱:3月~4月任意连续30天的降水量<20毫米,旱期开始或结束3天内,日降水量<10毫米。
  夏旱:5月~6月任意连续20天的降水量<30毫米,旱期开始或结束3天内,日降水量<25毫米。
  伏旱:7月~8月任意连续20天的降水量<35毫米,旱期开始或结束3天内,日降水量<25毫米。
  2. 农业干旱等级划分。以农作物正常生长期间,连续无有效降雨日数确定。具体等级指标如表3.2.5-1,3.2.5-2所示。
  注:①农业干旱等级划分表3.2.5-1和表3.2.5-2中“作物受旱面积比”两项指标中,只要有一项达到某一干旱等级时,即可确定相应干旱等级。②表3.2.5-2中“连续无雨日数”主要是指作物生长期,日降雨量小于5毫米作为无效降雨,超过此值时作为降雨日。
  3. 城镇干旱等级划分。城镇干旱划分为轻度干旱、中度干旱、严重干旱3级。城镇干旱评价主要指标为缺水率,参考指标有水库蓄水量(河道来水量)距平值和地下水埋深下降值。主要指标缺水率是不考虑城镇干旱时期采取节水抗旱措施,进行不同时段供需平衡所得的缺水程度。当城镇供水水源为水库供水时,采用水库蓄水量距平值;当城镇直接从河道取水时采用河道来水量距平值;当城镇有地下水供水时可采用地下水埋深下降值。评定城镇干旱等级的指标不仅适用于城镇,也可在工矿区、生活区应用。具体等级指标如表3.2.5-3,3.2.5-4所示。
  4. 干旱等级评估。
  全县旱:某一类型的干旱受旱乡、镇个数占该类型干旱常现区内乡、镇个数的50%以上,即为全县旱。
  地区旱:某一类型的干旱受旱面积占该地区耕地面积的50%以上,即为地区旱。
  单乡、镇旱:某一类型的干旱受旱面积占一个乡镇境内耕地面积的50%以上,即为单乡镇旱。这是以乡镇为单位分析旱情的等级指标。多个单乡镇旱可以构成地区旱或全县旱。
  局部旱:某一类型的干旱受旱面积占一个乡镇境内耕地面积的50%以下,即为局部旱。
  3.3 预警支持系统
  3.3.1 洪水、干旱风险图。
  1.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研究绘制本地区的城镇风险图、流域洪水风险图、山洪灾害风险图、水库洪水风险图和干旱风险图。重点江河干流洪水风险图由县防指组织制订。
  2.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以各类洪水、干旱风险图作为抗洪抢险救灾、群众安全转移安置和抗旱救灾决策的技术依据。
  3.3.2  防御江河洪水预案。
  1.县、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需要编制和修订防御江河洪水预案,主动应对江河洪水。
  2.县、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变化的情况修订和完善防洪调度方案。
  3. 各类防御江河洪水预案和防洪调度方案按规定逐级上报审批,凡经人民政府审批的防洪预案和防指审批的调度方案均具有权威性,有关地区应坚决贯彻执行。
  3.3.3  抗旱预案。
  1.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编制抗旱预案以主动应对不同等级的干旱灾害。
  2. 各类抗旱预案由当地人民政府审批,报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备案。凡经审批的各类抗旱预案,各有关地区应贯彻执行。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4.1.1  按全县洪涝、干旱灾害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将应急响应分为4级。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汛期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全程跟踪雨情、水情、工情、旱情、灾情,根据出现的洪涝、干旱灾害情况分级响应。
  4.1.2  县政府和县防指负责对影响全县防汛抗旱安全的重大水利、防洪工程作调度;其他水利、防洪工程调度由所属乡镇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必要时,视其情况由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直接调度。县防指各成员单位应按照指挥部统一部署和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并报告有关工作情况。
  4.1.3  洪涝、干旱灾害发生后,由地方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抗灾、救灾、减灾工作并将情况上报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4.1.4  发生跨区域水旱灾害或突发事件影响邻近行政区域的,区域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同时,应及时向受影响地区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通报情况。
  4.1.5  因水旱灾害而衍生的疾病流行、水陆交通事故等次生灾害,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协调有关部门全力抢救和处置,防止灾害蔓延,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
  4.2  I级应急响应
  4.2.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I级响应。
  1. 旭水河、越溪河、沙溪河流域之一出现特大洪水。
  2. 旭水河、越溪河、沙溪河流域同时发生超保证水位大洪水。
  3.双溪水库、小(一)型水库垮坝失事。
  4. 发生全县性特大干旱。
  4.2.2  I级响应行动。
  1. 启动二级响应,依法宣布本地区进入紧急防汛抗旱期,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县防指指挥长主持会商,县防指成员参加,作出防汛抗旱应急工作部署,加强工作指导,将情况上报县政府、市防指。按照有关规定派出工作组对一线进行慰问和指导。县防指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和工情发展变化,气象、水务等有关部门会商分析,做好汛情、旱情预测预报工作,做好重点工程调度,派出专家组赴一线加强技术指导,定期在县电视台发布《汛(旱)情通报》,报道汛(旱)情及抗洪抢险、抗旱减灾措施。县财政局为灾区及时提供资金帮助; 县防指为灾区紧急调拨防汛抗旱物资;交通部门为防汛抗旱物资运输提供保障; 县民政局及时救助受灾群众;县卫生局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专业防治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县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2. 相关乡镇、河西新区管委会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启动I级响应,依法宣布本地区进入紧急防汛抗旱期。同时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主要领导主持会商,动员部署防汛抗旱工作;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群众,组织强化巡堤查险和堤防防守,及时控制险情,组织强化抗旱工作。受灾地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成员单位负责人应按照职责到分管的区域组织指挥防汛抗旱工作或驻点具体帮助重灾区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各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将工作情况及时上报当地人民政府和县防指。
  4.3  II级应急响应
  4.3.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II级响应。
  1. 旭水河、越溪河、沙溪河流域之一出现超保证水位大洪水。
  2. 旭水河、越溪河、沙溪河流域同时发生超警戒水位洪水。
  3. 中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或小(一)型水库垮坝。
  4. 发生全县性严重干旱或某乡镇发生特大干旱。
  4.3.2  II级响应行动。
  1. 县防指指挥长主持会商,防指相关成员参加,作出相应工作部署,加强工作指导,将情况上报县政府、市防指。县防指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和工情发展变化,水务、气象有关部门会商分析,做好汛情、旱情预测预报工作,派出专家组赴一线加强技术指导,不定期在县电视台发布《汛(旱)情通报》;水文、气象等有关部门进行会商分析,做好汛情、旱情预测预报工作;县民政局及时救助受灾群众; 县卫生局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队,县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2. 相关乡镇、河西新区管委会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根据情况依法宣布本地区进入紧急防汛期,行使权力。同时加强值班,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负责同志主持会商,具体安排防汛抗旱工作;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组织强化巡查,及时控制险情或组织强化抗旱工作。受灾地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成员单位负责人应按照职责到分管的区域组织指挥防汛抗旱工作。各乡镇、河西新区管委会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将工作情况及时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防指。乡镇、河西新区管委会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全力配合做好防汛抗旱和抗灾救灾工作。
  4.4  III级应急响应
  4.4.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III级响应。
  1. 数乡镇同时发生超警戒水位洪水。
  2. 某乡镇发生超保证水位洪水。
  3.小(一)型水库,出现重大险情或小(二)型水库发生垮塌。
  4. 发生全县性中度干旱或某一乡镇发生严重干旱。
  4.4.2  III级响应行动。
  1. 县防指负责人主持会商,作出相应工作部署,加强工作指导,将情况上报县政府、市防指。县防指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和工情发展变化,派出专家组赴一线加强技术指导。
  2. 相关乡镇、河西新区管委会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负责同志主持会商,具体安排防汛抗旱工作;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组织防汛抢险或抗旱减灾,派出工作组、专家组到一线具体帮助防汛抗旱工作。相关乡镇、河西新区管委会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将工作情况及时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防指。相关乡镇民政部门及时救助灾民;卫生部门组织医疗队赴一线开展卫生防疫工作;相关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成员单位按职责开展工作。
  4.5  IV级应急响应
  4.5.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IV级响应。
  (1)数乡镇同时发生警戒水位以下洪水。
  (2)一乡镇发生超警戒水位洪水。
  (3)发生全县性轻度干旱或某一乡镇发生中度干旱。
  (4)小(二)型水库出现重大险情。
  4.5.2  IV级响应行动。
  1.县防办负责人主持会商,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加强工作指导,将情况上报县政府、市防指。
  2.相关乡镇、河西新区管委会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负责同志主持会商,具体安排防汛抗旱工作;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组织防汛抢险或抗旱减灾,派出工作组、专家组到一线具体帮助防汛抗旱工作。相关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将工作情况及时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防指。
  4.6  不同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4.6.1  江河洪水响应。
  1. 警戒水位以下常年洪水响应。由县、乡镇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指挥调度,实行分级分部门负责。
  2. 警戒水位至保证水位洪水响应。发生地乡镇、河西新区管委会主要领导、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长到岗,县防指密切与气象、水务部门联系,分析当前汛情趋势,实时向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汇报重要汛情信息。巡堤责任单位加强巡堤检查,防御重点是江河险工段和水库,及时发现险情隐患,消除隐患,确保堤防大坝安全。同时,及时反馈信息,抢险队伍随时做好抢险准备。
  3. 超保证洪水响应。县防指指挥长上岗到位,及时掌握汛情,向市防指实时汇报。水库和堤防护岸责任单位24小时巡堤(坝),做好重要险工段防汛物资调运和抢险队伍集结待命,一旦出险立即投入抗洪抢险。派专人密切观察水势变化,通知沿河乡镇组织好低洼地带、河心洲坝、低矮岸边群众转移和救生准备。
  4.特大洪水响应。县防指指挥长上岗到位,发生乡镇主要领导上岗到位,组织指挥抗洪抢险。县防指随时掌握汛情,向县委、县政府、市防指实时汇报。有关责任单位立即投入抗洪抢险,派专人密切观察水势变化,可能淹没区内立即组织群众转移并做好救生工作。
  4.6.2  城镇洪水响应。
  1. 城镇外洪响应。严格按照江河洪水响应程序执行。
  2. 城镇内涝响应。区域内防指指挥长及各成员上岗到位,由防指统一指挥。由乡镇防办通知社区,社区通知易涝地区各单位、居民做好防涝准备,转移人员物资。公安部门负责城市交通指挥和疏导,电力部门保证安全供电,电信部门确保重点通信畅通,消防部门组成机动排涝队伍,必要时请消防、武警和民兵支援。
  4.6.3  突发性洪水响应。
  水库及堰闸工程发生重大险情后,水库及堰闸工程所在地乡镇防指负责人应立即召集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紧急会议,根据工程险情确定是否启动水库防汛应急预案。一旦确定启动,由指挥长签发应急预案指令,召集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和水库工程所在地村组和相关部门下达防汛抢险具体程序和有关注意事项要求,各成员单位协作执行。必要时通知下游相关地方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和工程所在地上一级防汛指挥机构,组织淹没区人员转移,采取工程措施处置失事工程,调动抢险物资、人员,采取一切办法确保重要城镇、工矿区、重要交通干线、军事设施安全。
  4.6.4  山地灾害响应
  山地灾害发生后,县国土资源局立即会同灾害发生地乡镇、河西新区组织抢险救灾,并将灾情及时上报县政府和县防指。
  4.6.5  干旱灾害响应。
  县、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按特大干旱、严重干旱、中度干旱、轻度干旱4个干旱等级制订相应的应急抗旱措施并负责组织抗旱工作。
  1. 特大干旱响应。
  (1)县防指随时掌握旱灾情况及发展趋势,分析旱情对社会经济发展的影响,及时通报旱情及抗旱工作情况。
  (2)召集县防指成员单位进行抗旱工作会商,研究部署抗旱工作,督促各有关部门按照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部署,协调联动。
  (3)落实应急抗旱资金和抗旱物资。
  (4)强化抗旱水源的科学调度和用水管理。
  (5)落实地方行政首长目标责任制,确保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安全,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6)根据需要起动应急水源、应急限水、应急送水等。
  (7)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支援抗旱救灾工作。
  (8)加强旱情及抗旱工作的宣传。
  2. 严重干旱响应。
  (1)县防指随时掌握旱灾情况及发展趋势,及时通报旱情及通抗旱工作情况。
  (2)召集县防指成员单位进行抗旱工作会商,研究部署抗旱到工作。
  (3)落实应急抗旱资金和抗旱物资。
  (4)监视水量供求变化,加强抗旱水源的管理和统一调度,优先保证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和重要工矿企业用水。
  (5)进一步落实各部门抗旱职责。
  (6)加强旱情及抗旱工作的宣传。
  3. 中度干旱响应。
  (1)县防指掌握旱灾变化情况,做好旱情监测、预报工作,定期分析旱情情况。
  (2)做好抗旱水源的管理工作。
  (3)掌握社会各方面的用水需求
  (4)掌握抗旱准备工作和行动情况。
  (5)及时通报旱情信息和抗旱情况。
  (6)根据旱情发展趋势适时对抗旱工作进行动员部署。
  4.轻度干旱响应。
  (1)县防指掌握旱情变化情况,做好旱情监测、预报工作。
  (2)做好抗旱水源的管理调度工作。
  (3)及时分析了解社会各方面的用水需求。
  4.6  信息报送和处理
  4.6.1  汛、旱、工、险、灾情等防汛抗旱信息实行分级上报,归口处理,同级共享。
  4.6.2  防汛抗旱信息的报送和处理遵循以下原则:
  1. 重要信息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情况,随后补报详情。
  2. 一般信息按分级管理权限分别报送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因险、灾情较重,本级难以处理的,经本级防指负责人审批后向上级防指报告。
  3. 县防办接到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的汛、旱、工、险、灾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县政府、市防指并及时续报。
  4.6.3  凡经本级或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采用和发布的水旱灾害、工程抢险等信息,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立即调查,对存在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4.7  指挥和调度
  各级防指是防汛抗旱的调度指挥机关,各级防指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组织防汛抢险或抗旱减灾。发生重大灾害后,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派出领导带队的工作组赶赴现场加强领导,指导工作,必要时成立前线指挥部。
  4.8  抢险救灾
  对发生水旱灾害和工程出险的抢险救灾工作应按照职能分工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各单位或各部门各司其职,团结协作,快速反应,高效处置,最大程度减少损失。同时,抢险救灾应采用抢险队伍和群众参与的方式,按事先制订的抢险预案实施。
  4.9 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4.9.1  安全防护。
  1.县、乡镇人民政府和防指高度重视应急人员安全,调集和储备必要的防护器材、消毒药品、备用电源和抢救伤员必备的器械等,以备随时应用。
  2. 抢险人员进入和撤出现场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视情况作出决定。进入和撤出现场应遵守相应的安全规则。
  3. 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做好群众的救援、转移和疏散工作并及时发布通告,防止人、畜进入危险区或饮用被污染的水源。对转移的群众,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提供紧急避难场所,妥善安置灾区群众,保证基本生活。
  4.9.2  医疗救护。
  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卫生部门加强当地疾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工作,落实各项防病措施并派出医疗分队紧急救护受伤人员。必要时,事发地人民政府可紧急动员当地医疗机构现场成立紧急救护所。
  4.10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10.1  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乡镇防汛抗旱指挥部可根据事件性质和危害程度报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部位实施紧急控制,防止事态及其危害的进一步扩大。同时报县防汛抗旱指挥部。
  4.10.2  必要时可通过当地人民政府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应急突发事件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投入抗洪抢险。
  4.11  慰问及派遣工作组
  县防指或其他有关部门视灾情情况向灾区派工作组赴灾区协助指导工作。
  4.12  信息发布
  4.12.1  防汛抗旱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4.12.2  汛情、旱情及防汛抗旱动态信息等,由县防指统一审核,按《荣县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规定发布;涉及水旱灾情的,由县防办会同县救灾办、县民政局审核和发布。
  4.12.3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4.13  应急结束
  4.13.1  当水旱灾害得到有效控制时,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视汛情旱情宣布紧急防汛期或抗旱期结束。
  4.13.2  在汛期、抗旱期结束后对征用的物资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无法归还的,按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在紧急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
  4.13.3  紧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协助当地政府进一步恢复正常生活、生产、工作秩序,修复水毁基础设施。
  4.13.4  防汛抗旱应急中形成的临时设施予以清除或经专家论证后加固、改建,对临时改建的供水系统应加固或恢复。
  5  应急保障
  5.1  通信与信息保障
  5.1.1 荣县各通讯公司有依法保障防汛抗旱信息优先畅通,保障气象、水文、汛情、灾情信息的及时传递的责任。
  5.1.2  在紧急情况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充分利用公共广播和电视等媒体以及各种通讯方式发布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5.2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对重点险工段及易出险的水利工程,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提前编制工程应急抢险预案;当新险情出现后,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派工程技术人员赶赴现场,研究优化除险方案并由防汛指挥长负责组织实施。
  5.3  应急抢险队伍
  5.3.1  抢险队伍指:县、乡镇人民政府为防汛抗旱抢险组织的民兵预备役部队、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抢险队伍;由军事机关组织的县人武部、驻荣县消防和武警部队、支持地方的抗洪抢险队伍。
  5.3.2  县人民政府及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防汛抗旱抢险队伍的组织工作。有防汛任务的镇乡、机关、企事业单位要组建防汛抢险队伍。
  5.3.3  县人民政府及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本级防汛抗旱抢险队伍的组织和与武警部队联系,必要时请求参加防汛抗旱抢险。
  5.3.4  需要武警、消防、人武部参与抗洪抗旱抢险时,县人民政府及防汛抗旱指挥部要及时商请军事机关按《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5.4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公安部门保障防汛抗旱交通运输任务,汛期防汛抗旱指挥及抢险车辆在全县范围优先通行。
  5.5  医疗卫生保障
  医疗卫生防疫部门主要负责水旱灾区疾病防治的业务技术指导;组织医疗卫生队赴灾区巡医问诊,负责灾区防疫消毒、抢救伤员等工作。需要上级支援的,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同时抄送上级防指部。
  5.6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主要负责做好水旱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防洪抗旱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保证抗灾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负责组织搞好防汛抢险、分洪爆破的戒严、警卫工作,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秩序。
  5.7  物资保障
  5.7.1  物资储备按分级原则储备防汛物资。
  1. 防汛抗旱机构、重点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应按规范储备防汛抢险物资。
  2. 县防办组织储备的县级防汛物资主要用于解决县内遭受洪水灾害地区防汛抢险物资的不足,重点支持县内遭受较大以上洪涝灾害地区防汛抢险物资的应急需要。
  3. 县级防汛物资储备包括用于拦挡洪水、导渗堵漏、堵口复堤等抗洪抢险急需的抢险物料,用于救助、转移被洪水围困群众及抗洪抢险人员配用的救生器材,用于抢险施工、查险排险的小型抢险机具,用于抢险救助所必需的通讯器材。
  4. 干旱、缺水地区应贮备一定的抗旱物资,建立应急供水机制,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调用。
  5.县、乡镇、河西新区管委会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结合本地情况做好防汛抗旱物资的储备。
  5.7.2  物资调拨。
  1. 县级防汛抗旱物资调拨原则:先调拨乡镇防汛储备物资,在不能满足需要的情况下可调用县储备的物资。如全县储备物资都不能满足需要,向市防指申请调拨。调拨时应优先满足重点地区防汛抗旱物资急需。
  2. 县级防汛物资调拨程序:由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向县防办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由县防办向代储单位下达调令。
  3. 当储备物资不能满足要求时,必要时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征集。
  5.8  资金保障
  5.8.1  县财政下达安排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和维修经费,用于补助遭受特大水旱灾害的乡镇进行防汛抢险、抗旱及江河防汛抢险。
  5.8.2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本行政区域内遭受严重水旱灾害的工程修复补助。
  5.9  社会动员保障
  防汛指挥机构根据防汛抗洪的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紧急防汛期,县防指进行社会动员,保障防汛抢险工作顺利开展;非紧急防汛期,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社会动员,保障防洪工程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5.10  技术保障
  5.10.1  建设荣县防汛抗旱指挥系统。
  1. 形成覆盖全县防汛抗旱系统的计算机网络系统,提高信息传输的质量和速度。
  2. 改进水、雨、工、灾情信息采集系统,使全县防汛抗旱信息快速、准确的传送到县防指。
  3. 建立和完善江河重要河段的洪水预报系统,提高预报精度,延长有效预见期。
  4. 建立全县防洪抗旱基础、实时数据库系统,实现防汛抗旱基本和实时数据的查询和统计。
  5. 结合全县控制性水库调度建设全县重要河段的防洪调度系统,实现实时洪水优化调度,为减灾和增益提供决策支持。
  6. 建立全县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异地会商系统。
  7. 建立全县防汛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各级防汛抢险救灾信息共享。
  8. 建立全县旱情监测和宏观分析系统,为分析、预测全县抗旱形势,作出抗旱决策提供支持。
  5.10.2  专家库建设。
  按分级原则全县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建立完善防汛抗旱专家库,发生水旱灾害时,由县防指统一调度,派出专家组指导防汛抗旱工作。
  5.11 培训和演习
  5.11.1 培训。
  1. 培训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县防指负责县防汛抗旱机构负责人和防汛抗旱抢险技术人员培训;乡镇防指负责乡镇防汛抗旱机构负责人和防汛抗旱抢险技术人员培训。
  2. 培训工作应做到合理规范、考核严格、分类指导,保证培训工作质量。
  3. 培训工作应结合实际,采取多种组织形式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
  5.11.2 演习。
  1. 各级防指负责组织协调多个部门的联合专业演习。
  2. 抢险队伍必须针对当地易发的各类险情,每年进行演习。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理
  6.1.1  受灾地人民政府及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洪水消退后要立即组织群众重返家园,恢复生产。对家园严重冲毁,靠自身力量难以重建的群众,政府要从人、财、物等方面给予帮助。县、乡镇有关部门及时安排救灾救济资金和防汛经费帮助受灾群众渡过难关。
  6.1.2  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全县洪涝、干旱灾后的统一协调指挥。按行业归口原则,由各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好本行业灾后救助工作,各部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协作、团结救灾。
  6.2  社会救助
  由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社会、个人或境外机构社会救助,按照救助资金、物资的管理办法对救助财、物进行管理。
  6.3  防汛抢险物资补充
  根据当年防汛抗旱物资消耗情况,按照防汛物资管理办法及时补充到位。
  6.4  水毁工程修复
  6.4.1  对影响当年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的水毁工程应尽快修复。防洪工程应力争在下次洪水到来之前,做到恢复主体功能;抗旱工程应尽快恢复功能。
  6.4.2  遭到毁坏的交通、电力、通信、水文以及防汛专用通信设施,应尽快组织修复,恢复功能。
  6.5防汛抗旱工作评价
  县、乡镇防汛抗旱部门应针对防汛抗旱工作的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总结、分析、评估。从全社会各个方面征求意见和建议,总结经验,找出问题,提出改进建议,进一步做好防汛抗旱工作。
  7  附 则
  7.1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防汛抢险和抗旱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由县人事局和县防指联合表彰或由县防指报请县政府予以报批表彰;对在防汛抢险和抗旱工作中英勇献身的按有关规定报批追认为革命烈士。对在防汛抗旱工作中因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并予以处分;失职渎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7.2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水务局负责解释。
  7.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主题词:水利  防汛  抗旱  预案  通知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纪委,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驻荣单位。
   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4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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