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荣县府办发〔2007〕36号
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荣县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河西新区管委会、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荣县地震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七年五月二十一日
荣县地震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 地震应急组织机构和职责
2.1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及职责
2.2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2.3县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及职责
2.4县地震办
3. 预警和预测
3.1信息监测与报告
3.2预警预防行动
3.3地震预警级别及发布
4. 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4.2扩大应急
4.3信息报送和处理
4.4指挥与协调
4.5紧急处置
4.6信息发布
4.7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5.2社会救援
5.3保险
5.4调查和总结
6. 保障措施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6.2应急支援保障
6.3宣传、培训和演习
6.4监督检查
7. 其他地震事件处置
7.1有感地震应急
7.2地震谣传事件应急
7.3应对邻区震灾
8. 附则
8.1定义与说明
8.2预案管理与更新
8.3奖励与责任
8.4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加强对地震应急救援和救灾工作的领导,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的职责,确保地震应急救援和救灾工作快速、协调、高效、有序地开展,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减轻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国家地震应急预案》、《四川省防震减灾条例》、《四川省地震应急预案》、《自贡市地震应急预案》、《荣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我县或发生在邻区波及我县的地震及与之相关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活动。
1.4 工作原则
1.4.1 自行启动
地震事件发生后,有关各级人民政府、相关机构和单位立即自动按照预案实施地震应急工作,处置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事件。
1.4.2 分级响应、统一领导
县政府是处置我县行政区域内一般地震灾害事件的主体;视地震应急需求,根据应急响应级别,由县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报请省市对灾区给予必要的支持。
1.4.3 社会参与、协同行动
县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协同行动。
地震应急救援和救灾工作必须依靠广大人民群众,建立广泛的社会动员与救助机制;依靠和发挥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公安消防部队在处置地震灾害事件中的骨干作用和突击队作用;依靠科学决策和先进的技术手段。
2 地震应急组织机构和职责
2.1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及职责
我县发生地震灾害后,县防震抗震指挥部自动转为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在省、市、县政府的领导下,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地震应急救援和救灾工作。相关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进入应急工作状态。
2.1.1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人员
指挥长:县政府县长
副指挥长:县政府常务副县长、县政府分管防震减灾工作的副县长、县人武部副部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县政府办公室联系防震减灾工作的副主任、县规划和建设局局长。
成员:县委宣传部、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府应急办、县政府救灾办、县政府新闻办、县发展改革局、县经济商务局、县教育局、县规划和建设局、县交通局、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广电局、县卫生局、县科技局、县安监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局、县气象局、县质监局、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县环保局、县文体(旅游)局、县粮食局、荣县电信分公司、荣县移动分公司、县供电局、县城管局、县供销社、人行县中心支行、人保荣县分公司、县人寿保险公司、川投水务集团荣县气化开发公司、川投水务集团荣县自来水公司、县消防大队、县武警中队、县红十字会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河西新区管委会负责人。
2.1.2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主要职责
确定应急工作方案,全面负责本县行政区域内地震应急工作,贯彻执行国务院和省、市、县政府抗震救灾的指示、命令;部署和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县级有关部门和有关乡镇政府对受灾地区进行紧急救援;协调县人武部、县武警中队迅速组织、指挥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向县政府报告震情、灾情和地震发展趋势,视灾情提出请求市政府支援的建议;必要时提出交通管制、征用物资、灾区进入紧急状态等紧急措施的建议;处置地震应急和救灾工作的各类突发事件;承担其他有关地震应急和救灾的重要工作。
2.2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2.2.1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规划和建设局,办公室主任由县规划和建设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办公室成员为指挥部成员单位的联络员。视情况和应急需要,指挥部办公室下设综合联络、震情信息、灾情信息、信息发布、条件保障等工作组。
2.2.2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调查了解、汇集、上报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进展情况;提出具体的抗震救灾方案和措施建议;贯彻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有关乡镇政府、灾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工作;掌握震情监视和分析会商情况,分析、判断地震趋势;承担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县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及职责
2.3.1 县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组成人员
指挥长: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
成员:县抗震救灾指挥部部分成员单位负责人和事发乡镇政府负责人。
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的规模可视地震事件的大小和对社会影响程度的不同而设置。现场指挥部成员一般由地震、民政、规划和建设、公安等部门负责人和事发地政府负责人组成。
2.3.2 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的主要职责
在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领导下,开展现场抗震救灾工作;统一指挥、协调、督促震区乡镇政府、部门、单位和社会团体的抗震救灾工作。
2.4 县地震办
县规划和建设局负责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事务,汇集地震灾情速报,管理地震灾害紧急救援工作,管理地震损失评估与灾害调查工作。
3 预警和预测
3.1 预警预防行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和省、市政府办公厅转发的地震重点危险区划分情况及省、市政府发布的临震预报,县政府及时部署防震工作和应急防御措施。
在省、市政府发布临震预报、宣布预报区进入临震应急期后,县政府和预报区所在的乡镇政府采取应急防御措施,主要内容是:地震部门加强震情监视,随时报告震情变化;根据震情发展和建筑物抗震能力以及周围工程设施情况发布避震通知,必要时组织避震疏散;储存应急物资;要求有关部门对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督促检查抢险救灾的准备工作;平息地震谣言或误传,保持社会安定。
3.2 地震预警级别及发布
根据地震的紧迫程度,分为3级:“地震重点危险区划分”是对未来1年内或稍长时间内可能发生5级以上地震的区域作出的划分;“地震短期预报”是对3个月内将发生地震的时间、地点、震级作出的预报;“临震预报”是对10日内将发生地震的时间、地点、震级作出的预报。
依据地震的严重程度,分为3级:“5级至6级地震”、“6级至7级地震”、“7级以上地震”。
在紧急情况下,县政府根据省、市监测台网监测信息或发现明显临震异常,可发布48小时之内的临震预报并向市政府及市地震局报告。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4.1.1 地震灾害事件分级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300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占全省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发生在县城区6.0级以上地震或发生在我县其他地区及邻近地区7.0级以上地震,可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我县县区5.0-5.9级地震或发生在我县其他地区及邻近地区6.5-6.9级地震,可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较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2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我县县区4.5-4.9级地震或发生在我县其他地区及邻近地区6.0-6.4级地震,可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一般地震灾害,是指造成2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我县县区4.5级以下或发生在我县其他地区及邻近地区5.0-5.9级地震,可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4.1.2 地震应急响应分级和启动条件
应对特别重大或重大地震灾害,启动一级响应。省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启动市、县、乡镇地震应急预案和县级有关部门地震应急预案。在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组织领导、指挥和协调下,开展全县地震应急工作。负责人为省政府领导。
应对较大地震灾害,启动二级响应。在省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在省地震办的组织、协调下,市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启动市和市级有关部门及县、乡镇地震应急预案。县政府领导、组织、协调全县地震应急工作,负责人为市政府主要负责人。
应对一般地震灾害,启动三级响应。在省、市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灾区所在县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启动县、乡镇地震应急预案和县级有关部门地震应急预案。县地震办组织、协调全县地震应急工作,负责人为县政府负责人。
确定地震应急响应级别的权限:三级响应由县政府决定,并报市地震局核准。当需要启动二级响应时,由市地震局向市政府提出建议,由市政府决定。当需要启动一级响应时,由省政府决定。
4.2 扩大应急
如果地震灾害使灾区丧失自我恢复能力,需要上级人民政府支援,可相应提高响应级别。
地震应急期间,在受灾地区发生相同或更大等级的地震灾害事件,产生更严重的影响或破坏,已有应急力量不足,可相应提高响应级别,同时迅速将情况报上级人民政府并提出应对建议。
如果发生造成其他严重社会影响的地震,比如造成严重次生灾害或造成灾区社会动荡的,可相应提高响应级别,同时迅速将情况报上级人民政府,启动相应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4.3 信息报送和处理
4.3.1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灾情报送和处理
震区各乡镇人民政府迅速调查了解灾情,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县规划和建设局。
县民政、公安、安监、交通、水务、规划和建设、教育、 卫生和生命线工程单位等有关部门迅速了解震情灾情,及时报告县政府并抄送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县规划和建设局、县政府应急办、县政府救灾办和县民政局。
县规划和建设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汇总灾情、社会影响等情况,报县政府并及时续报;同时向新闻宣传主管部门通报情况。
发现因地震伤亡、失踪或被困人员有港澳台人员或外国人,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邀请单位要迅速核实情况并报告县政府办公室并抄送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县规划和建设局、县政府应急办、县政府救灾办和县民政局,经县政府审定后,由有关部门按规定上报市有关部门。
4.3.4 震情灾情公告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县规划和建设局按照《四川省破坏性地震应急宣传预案》、《四川省震情宣传报道统一口径的规定》、《四川省严重破坏性地震涉外工作应急反应预案》和《自贡市破坏性地震应急宣传预案》、《荣县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有关规定及时公布震情和灾情信息;有关震情灾情的新闻报道须经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审查后发布;涉及港澳台人员或外国人的报道,按规定由省级有关部门决定发布。
4.4 指挥与协调
4.4.1 一级响应
特别重大和重大地震灾害,由省政府领导灾区地震应急工作,启动一级响应。
在省政府和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组织领导、指挥、协调下,启动市、县、乡镇和各部门地震应急预案。县和乡镇政府的防震抗震指挥部立即转为抗震救灾指挥部,开展全县的抗震救灾工作。
县、乡镇两级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县政府和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部署,启动本单位地震应急预案,各司其职,实施地震应急工作,传达国务院和省、市、县政府的指示和命令。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派联络员参加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的工作。县级其他部门在县政府和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做好本部门、本系统的抗震救灾工作。
县政府迅速上报灾情,请求市政府支援。部署饮用水和食品供应、伤员护送、物资调运和交通保障工作。
县政府视灾情决定是否采取震区特别管制措施。
县政府向武警、消防部队通报震情、灾情;组织力量进行人员抢救和工程抢险。
乡镇抗震救灾指挥部要及时向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灾情、震情,积极协助地震部门做好震害评估工作,组织本地区力量协同有关部门进行人员抢救和工程抢险,组织本行政区域内非灾区对灾区进行援助。
4.4.2二级响应
应对较大地震灾害,在省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由市政府领导全市的地震应急工作,启动二级响应。县政府在市政府领导下组织、协调全县地震应急工作。
县政府了解震情和灾情,确定应急工作规模,报市政府并抄送市地震局和市民政局,同时通报有关单位;启动县、乡镇地震应急预案,立即将县、乡镇防震抗震指挥部转为抗震救灾指挥部,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工作。指挥长、副指挥长迅速赶到指挥部,统一部署、指挥全县的抗震救灾应急工作。成员单位派联络员参加指挥部办公室的工作。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人员抢救和工程抢险工作;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和非灾区对灾区进行援助。
县规划和建设局向县政府报告震情灾情,提出地震趋势预测,并同时报送市地震局;派出县规划和建设局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配合市地震局做好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和地震现场科学考察;及时向县政府报告地震应急工作进展情况。
当地震造成较多人员被压埋并且难以营救的情况,县政府向市政府请求派遣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
县规划和建设局对地震灾害现场的县政府有关部门工作组和各级各类救援队伍、支援队伍、保障队伍的活动进行协调。
4.4.3 三级响应
一般地震灾害,在市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由县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启动三级响应。县规划和建设局组织、协调全县地震应急工作。
县政府了解震情和灾情,确定应急工作规模,报告市政府并抄送市地震局和市民政局,启动县、乡镇地震应急预案,立即将县、乡镇防震抗震指挥部转为抗震救灾指挥部,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工作。积极协助地震部门做好震害评估工作,组织本地区力量协同有关部门进行人员抢救和工程抢险,组织本行政区域内非灾区对灾区进行援助。
县规划和建设局向县政府报告震情,同时报送市地震局。
县规划和建设局对地震灾害现场的县政府有关部门工作组的活动进行协调。
4.5 紧急处置
地震灾害现场实行政府统一领导、地震部门综合协调、各部门参与的应急救援工作体制。
现场紧急处置的主要内容是:沟通汇集并及时上报信息,包括地震破坏、人员伤亡和被压埋的情况、灾民自救互救成果、救援行动进展情况;判断灾害对社会造成的影响程度,估计救灾需求的构成与数量规模,组织救援物资的接收与分配;分配救援任务,划分责任区域,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的行动;组织查明次生灾害危险或威胁,消除次生灾害后果;组织采取防御措施,必要时疏散居民;组织协调抢修通信、交通、供气、供电、供水等生命线设施;组织建筑物安全鉴定工作;组织灾害损失评估工作。
各级各类救援队伍要服从现场指挥部的指挥与协调,按照有关技术要求开展救援工作。
4.5.1 人员抢救与工程抢险
县规划和建设局协调组织县各级各类救援队伍开展灾区搜救工作;协调县外搜救队的救援行动。
县人武部、县武警中队组织指挥部队、民兵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人员,协助水务、电力、通信、交通、规划和建设等部门进行工程抢险。
县公安局组织调动公安消防部队赶赴灾区,扑灭火灾和抢救被压埋人员。
县卫生局按照《荣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要求,负责组织协调县、乡镇各级卫生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
4.5.2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在地震废墟中进行人员抢险要按照搜索营救程序实施。对震损建筑物进行危险评估;探测泄漏危险品,采取处置措施;监视各类次生灾害及建(构)筑物的坍塌危险,采取防范措施。
4.5.3 群众的安全防护
县民政局做好灾民的转移和安置工作。
县、乡镇政府具体制订群众疏散撤离方式、程序的组织指挥方案,规定疏散撤离的范围、路线、避难场所和紧急情况下保护群众安全的必要防护措施。
4.5.4 次生灾害防御
县公安局、县消防大队协助灾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火灾发生,处置地震次生灾害事故。
县水务局、县规划和建设局、县经济商务局、县安监局、县供电局等部门督导和协调相关单位对灾区易发生次生灾害的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防止灾害扩展,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
县环保局按照《荣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加强环境监测,对灾区的重点污染源加强监管,防止或减轻次生环境污染事故的危害。
县国土资源局会同规划建设、水务、交通、气象等部门加强对地质灾害险情的动态监测。
县发展改革局会同县质监局、县安监局督导和协调有关方面对灾区易发生次生灾害的地区、行业和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县农业局采取措施恢复农业生产,减轻灾害损失。
4.5.5 地震现场监测与分析预报
县规划和建设局协助市地震局向震区派出地震现场监测与分析预报工作队伍,布设或恢复地震现场测震和前兆台站,增强震区的监 测能力,协调震区与邻近地区的监测工作,对震区地震类型、地震趋势、短临预报提出初步判断意见。
4.5.6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地震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各方面力量抢险救灾,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互救;根据灾情,组织和动员非灾区社会力量对灾区提供救援;县政府视情况开展为灾区人民捐款捐物的活动。
4.5.7 地震灾害损失评估与灾害调查
县规划和建设局会同有关部门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配合下开展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工作;地震灾害损失评估结果经地震灾害损失评定委员会评审通过后,专题向县政府报告,作为政府和有关部门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的决策依据。
4.6 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按照《荣县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要求,根据应急响应级别,由县人民政府组织新闻宣传主管部门和地震部门管理,委托政府新闻发言人(或委托人)向媒体和社会统一发布。
4.7 应急结束
应急结束的条件是:地震灾害事件的紧急处置工作完成;地震引发的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经过震情趋势判断,近期无发生较大地震的可能;灾区基本上恢复正常社会秩序。达到上述条件,由宣布灾区进入地震应急期的原机关宣布灾区震后应急期结束。有关紧急应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宣布。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市、县政府的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作其他处理。
5.2 社会救援
县民政局负责接受并安排社会各界的捐赠。
5.3 保险
各保险公司依法做好灾区有关保险理赔和给付工作。
5.4 调查和总结
县规划和建设局在市地震局的领导和指导下,负责对地震灾害事件进行调查,总结地震应急响应工作并提出改进建议报县政府。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县、乡镇防震抗震指挥部建设并完善通信网络,存储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应急救灾相关单位的通讯录并定期更新。
县人防、通讯部门做好灾时启用应急机动通信系统的准备,组织、协调并尽快恢复受到破坏的通信设施,保证抗震救灾通信畅通。自有通信系统的部门应尽快恢复本部门受到破坏的通信设施,协助保障抗震救灾通信畅通。
6.2 应急支援保障
6.2.1 应急队伍保障
应急队伍资源及其组织方案如下表:
先期处置队伍
第一支援梯队
第二支援梯队
人员抢救队伍
社区志愿者队伍
县、乡镇救援队
市地震局救援队
邻近地区地震救援队伍
中国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
工程抢险队伍
县、乡镇抢险队伍
行业专业抢险队伍
邻近地区抢险队伍
次生灾害特种
救援队伍
消防部队
行业特种救援队伍
邻近地区特种救援队伍
医疗救护队伍
县急救医疗队伍
县卫生局医疗卫生
救援应急队伍
省卫生厅和附近军队
医疗卫生救援队伍
地震现场应急队伍
县、乡镇地震现场应急队伍
市地震局现场应急队伍
邻近地区地震部门
6.2.2 交通运输保障
县交通局、县规划和建设局、县水务局组织对被毁坏的公路、桥梁、航道和有关设施的抢险抢修;协调运力,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物资的优先运输和灾民的疏散。
6.2.3 电力保障
县发展改革局、县经济商务局、县供电局搞好组织、指导、协调,督促电力企业尽快恢复被破坏的电力设施和电力调度通信系统功能等,保障灾区电力供应。
6.2.4 城市基础设施抢险与应急恢复
县规划和建设局、县交通局、县经济商务局、县供电局、县城管局、县水务局、川投水务荣县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川投水务荣县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组织力量对灾区城县中被破坏的供排水、供气、供电系统和公共客货交通、市政设施进行抢险排险,尽快恢复基础设施功能。
6.2.5 医疗卫生保障
县卫生局对灾区可能发生的传染病进行预警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暴发流行;检查、监测灾区的饮用水源、食品等。
县经济商务局协调灾区所需药品、医疗器械的紧急调用。
县食品药品监管局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对灾区进行食品安全监督;对应急药品、医疗器械的生产、流通、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
其他部门配合卫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做好卫生防疫以及伤亡人员的抢救、处理工作并向受灾人员提供精神、心理卫生方面的帮助。
6.2.6 气象监测预报服务保障
县气象局组织开展灾区气象监测,加强预报指导,为抢险救灾工作提供专题天气预报和气象服务。
6.2.7 治安保障
县公安局加强对党政首脑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救济物品集散点、储备仓库、监狱等重要目标的警戒。
县公安局、县武警中队协助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6.2.8 物资保障
县粮食局调运粮食,保障灾区粮食供应。
县经济商务局组织实施灾区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县民政局调配救济物品,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
县供销社组织实施灾区农资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6.2.9 经费保障
县财政局按照《荣县财政应急保障预案》的要求负责落实县级应急资金,做好应急拨款的准备。
县民政局负责县级应急救灾款的发放。
6.2.10 社会动员保障
县、乡镇政府及部门建立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社会动员机制,动员社会各方力量,建立志愿者队伍,参与抗震救灾工作。
6.2.11 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县发展改革、规划和建设、民政部门要结合旧城改造、新区建设和新农村建设,利用城市公园、绿地、广场、体育场、停车场、学校操场和其他空地设立紧急避难场所;公共场所和家庭配置避险救生设施和应急物品。
6.2.12 呼吁与接受外援
县政府办公室、县民政局、县经济商务局报请市外办、市民政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上级提出援助。
县规划和建设局、县政府办公室通过省市地震局、省市外办接受和安排国际社会提供的紧急救援队伍。
县红十字会通过省市红十字会和国家红十字会向国际对口组织发出提供救灾援助的呼吁;接受中国红十字会转赠的国际社会和境外红十字会提供的紧急救助。
6.2.13 涉外事务
外国专家和外国救灾人员到现场进行考察和救灾,外国新闻记者到现场采访事宜,由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府新闻办按有关规定办理。上述人员在华期间,由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接待并依法进行管理。
处于灾区的应有关部门邀请临时来华的外宾、外商及海外人士,由邀请单位负责协调安置;外国来华旅游者和港澳台旅游者由县旅游局和旅游接待部门负责协调安置。
6.3 宣传、培训和演习
公众信息交流:县规划和建设、科技、教育、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新闻等相关部门通力协作,开展防震减灾科学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使公众树立科学的灾害观。在提高公众减灾意识和心理承受能力的基础上,逐步实行把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地震重点危险区的判定信息向社会发布,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活动。最大程度公布地震应急预案信息,宣传和解释地震应急预案以及相关的地震应急法律法规,增强社会公众的地震应急意识,提高自防、自救、互救能力。
培训:县政府定期组织各级应急管理、救援人员和志愿者进行业务知识及技能的培训,提高应急能力和水平。
演习: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行业和企事业单位要按照预案要求协调整合各种应急救援力量,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开展不同形式和规模的地震应急演习,全面检查各有关职能部门在震前的地震应急准备、保障和应急反应情况。
6.4 监督检查
由县规划和建设局会同县政府有关部门对《荣县地震应急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保证应急措施到位。
7 其他地震事件处置
7.1 有感地震应急
有感地震是指人们感觉到的、但未直接造成人员重伤和死亡以及显著财产损失的地震。
当我县县城、大中型水库等重要设施场地及其附近地区发生有感地震并可能产生较大社会影响时,县规划和建设局收集震情与社会影响情况,及时报告县政府和市地震局;县政府督导有关乡镇政府做好保持社会稳定工作。
当我县农村乡镇发生有感地震并可能产生较大社会影响时,县政府督导有关乡镇政府做好保持社会稳定工作,将应急情况及时报告市政府办公厅并抄送市地震局。
发生在我县境内除县城以外的乡镇、乡镇及邻区的3.0-4.0级地震,称为强有感地震。应对强有感地震,由震区所在乡镇政府领导震区的地震应急工作,县、乡镇地震工作部门组织、协调本行政区的地震应急工作,负责人为县规划和建设局负责人。
7.2 地震谣传事件应急
地震谣传事件是指某地区广泛出现地震谣言,对正常社会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的地震事件。
当我县城区或人口稠密地区发生地震谣传事件,县政府要督导谣言发生地的乡镇政府采取措施平息地震谣言并将应急情况及时报告市政府并抄送市地震局;县规划和建设局派出专家分析谣言起因,做好宣传工作,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工作。
当乡镇地区发生地震谣传事件,所在乡镇政府要督导谣言发生地的乡镇政府采取措施平息地震谣言并将应急情况及时报告县政府办公室并抄送县地震办。
7.3 应对邻区震灾
当邻近地区发生地震事件波及我县,视其对我县的影响程度启动相应级别响应。县政府或乡镇政府及相关部门积极与邻近地区政府和部门联系、协调,共同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8 附则
8.1 定义与说明
次生灾害:指地震造成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火灾、爆炸、瘟疫、有毒有害物质泄漏、污染以及水灾、泥石流和滑坡等对居民生产和生活的破坏。
生命线工程设施:指电力、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油系统以及通信、交通等公用设施。
直接经济损失:指地震及地震地质灾害、地震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房屋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物品等破坏引起的经济损失,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财务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置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文物古迹和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场地和文物古迹破坏不折算为经济损失,只描述状态。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县政府批准发布。县级有关部门应根据本预案制订本部门地震应急预案,报县规划和建设局备案。
为适应地震灾害事件应急对策的不断完善和地震应急机构的调整,需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预案的更新期限为5年。
地震应急预案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县规划和建设局承担。本预案由县规划和建设局负责解释。
8.3 奖励与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四川省防震减灾条例》和《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的有关规定,对本预案实施中的行为进行奖惩。
8.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荣县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荣县府发〔2003〕61号文印发)同时废止。
主题词:地震 应急 预案 通知
抄送:市地震局,市政府应急办;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纪委,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驻荣单位。
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5月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