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荣县府办发〔2007〕44号
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统一刻制行政许可专用印章的通知
县级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简化审批环节,提高办事效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第32条规定及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关于统一启用行政许可专用印章及相关文书的通知》(川政中心[2004]29号)的要求,经县政府同意,现就县级部门刻制行政许可专用印章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行政许可专用印章的内延直径为3.9cm,外延直径为4.1cm。
二、为了保障行政许可行为的规范统一,凡有行政许可事项的部门,应当在2007年6月15日前由部门到县公安局办理相关手续,刻制行政许可专用章。
三、入驻荣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单位(窗口),启用行政许可专用印章后,窗口停止使用原印章。原印章统一交回原单位办公室,由公安局收回。
四、请各部门按照本通知要求,抓紧做好使用行政许可专用印章的相关工作。
二〇〇七年六月二日
主题词:行政事务 印章 通知
抄送:市政务服务中心,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纪委,县法院,县检察院,各乡镇人民政府。
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6月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