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荣县府办发〔2007〕48号
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扶持社会力量加快发展老年服务业的
意 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河西新区管委会,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目前,我县有60岁以上老年人9.48万人,占全县总人口的13.7%,随着时间推移,老年人口还将不断增长,而我县现有的老年福利设施和老年服务业的现状,远不能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的需要。为加快发展我县老年服务业,根据《老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敬老院建设
分期分批地对现有农村敬老院进行维修改造,每年维修改造3—4所,增加床位、增添服务设施,完善服务功能、提高服务档次、改善经营模式,变集体经营为多种形式经营,面向社会、吸纳自费休养老人,强化社会养老功能。
二、扶持各类投资主体兴办老年服务机构
老年服务机构是指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文化、护理、健身等多方面服务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机构,主要包括:老年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老年服务中心、老年公寓(含老年护理院、康复中心、托老所)等。
(一)老年服务机构建设用地应纳入本地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统筹安排。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采用行政划拨方式供地的,应划拨供地;采取有偿方式供地的,在地价上应给予优惠;属出让土地的,土地出让金收取标准应适当降低。
(二)新建、改建、扩建老年服务机构建设工程,应按国家规定免收或减收城市建设和房屋建设的有关费用。减免工程设计、工程建设、水电入户、电压增容、电视初装入户费等费用。
(三)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以及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车船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
(四)对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除国家和省明确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老年福利机构摊派、收取费用。
三、鼓励社会力量兴办老年服务产业
(一)单位、个人和外资都可采取独资、合资等形式兴办老年服务产业。兴办老年服务业,应以科技型、生产型、服务型项目为主。从事老年服务业的退(离)休人员可享受合理报酬,原退(离)休待遇不变。
(二)老年服务业可以参照执行国家对民政福利企事业、城乡集体企业和科技开发的有关优惠政策。也可申报享受减免税照顾。
四、涉老单位认真履行职责,支持和发展老年服务产业
卫生部门对老年服务提供社区医疗服务,开展定期义诊活动;劳动保障部门要为入住老年公寓、敬老院、托老所、老年福利院的老人提供便捷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搞好社会化服务工作;财政部门对入住的五保户提供财政养老金;工、青、妇、体育、文化、广播、教育等单位要组织开展相关的老年文化、体育、教育宣传活动;民政局要对进入老年服务业的老人提供最低生活保障,并认真做好组织协调工作。
五、加强管理
民政部门负责对我县的老年服务机构、老年服务业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申办老年服务机构,申办人应当向县民政部门提供申请和相关文件资料,经审查批准后,由民政部门发给《执业批准证书》并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兴办老年服务产业,应当向县老龄委员会提供申请报告,经审查同意后,再按有关规定办理工商、税务等登记。
二○○七年六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发展 服务业 意见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纪委,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驻荣单位。
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6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