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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建设方针政策、法规以及相关的发展战略;研究拟定全县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工程建设、房屋装饰装修业、房地产开发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城市公用事业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
主管全县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城市勘察和市政工程测量工作;组织编制城市规划和审查、审批、审转城市、村镇规划;指导和监督全县城市、村镇规划的实施和管理;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历史文化名镇、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指导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参与制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三、
组织实施工程建设实施阶段国家和省、市标准、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定额;监督指导各类工程建设标准、造价、定额的实施。
四、
主管全县建筑业;综合管理和指导全县建筑活动,规范建筑市场;指导和监督管理建筑市场和室内外装饰装修市场准入、工程监理及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和施工安全;制定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和相关社会中介组织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并监督指导。
五、
主管全县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负责勘察设计市场准入,指导和规范勘察设计市场;负责勘察设计技术质量管理;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审查、开工审批和招标投标活动的执法监督。
六、
负责基本建设(含重点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调整概预算审查和勤务员项目开工及开工后的质量监督;负责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及项目建设中有关组织协调和竣工验收、备案工作;参与项目可行性研究工作和县级重点建设工程项目的协调工作。
七、
主管全县城市和村镇建设;综合管理城市公用事业;负责城市建设监察、园林绿化、市政设施管理工作;负责编制城市建设维护资金的使用安计划;指导全县小城镇规划设计、开发建设;负责全县城市建设档案的收集整理和开发利用。
八、
负责全县房地产开发管理;会同有关部门规范房地产市场;参与全县城镇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的拟定工作;协调全县住宅建设工作。
九、
主管和制定建设行业的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经济政策,组织科技成果推广;负责散装水泥的推广使用。
十、
管理建设行业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外事工作,开展对外工程承包、房地产开发和劳务合作业务。
十一、
贯彻执行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镇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抗震设防、抗震加固工作。
十二、
主管和制定建设行业人才培养和教育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建设行业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和执行资格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建设行业协会、学会的工作。
十三、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人事、机构编制、社会保障、审计;负责直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指导直属事业单位党群、纪检、监察工作;指导行业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
十四、 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五、 其他事项:
1、规划和建设局与房管局的业务关系:
装饰装修:按荣县府办(2002)93号文,房屋装饰装修业中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管理职能划归县房局;
商品房预售管理:按荣县府办发(2002)93号文,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职能划入县房管局,规划和建设局在商品房预售程序中出具工程进行进度证明和工程质量检验证明。
城市房屋拆迁: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房管局主管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物业管理:按建设部发布的〈〈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规定,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小区管理的归口管理工作。小区管委会和物业管理公司要接受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及住宅小区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监督指导。
2、规划和建设局与城管局的工作关系:
按三定方案,规划和建设局负责建成区临时建筑的审批,屋顶临时建筑、屋顶花园的审批;违章建筑的查处。
城管局负责对建成区临时占道设置的亭、棚、摊点、停车点、及洗车场(站)的审批和开门堵窗的审批管理工作。
2、关于荣县规划和建设局与发展计划局在基本建设项目调概、初步设计审查和开工审批方面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各类房屋建筑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配套的线路、管理、设备的安装项目以及市政工程项目的初步审查、开工审批,由县规划和建设局负责;其中由国家出资项目的调概,以县发展计划局为主,县规划和建设局参加。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县规划和建设局对与建筑配套的电梯、起重机械、管道等设备设施的施工设计和安装活动加强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应积极支持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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