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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各项方针、政策。编制全县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拟定全县民政工作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指导全县民政队伍法制建设。
  (二)负责全县性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监督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活动,查处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以及未经登记以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
  (三)组织、指导全县拥军优属活动,承担县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主管全县优抚对象优待、抚恤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工作;承办革命烈士、因公伤亡人员的审核、报批和褒扬工作;负责复员退伍军人、国家机关和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及参战民兵、民工的评残报批工作;负责荣县烈士陵园的管理。
  (四)负责退伍义务兵、转业士官、复员干部、伤病残退伍士兵、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负责管理县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培训复员退伍军人,开发使用军地两用人才。
  (五)组织全县救灾救济工作,核查、上报和发布灾情,拨发救灾救济款物,负责组织全县救灾捐赠活动和接收、分配县内外的救灾捐赠;对救灾款物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指导灾区生产自救工作。
  (六)主管城乡社会救济工作,建立和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孤儿、残疾人、五保户等特殊困难群体合法权益保护的行政管理工作,制定五保户等特殊困难户定期定量救济、临时救济以及其他特殊救济对象的救济政策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扶贫济困等社会互助活动;指导农村五保户供养和农村敬老院管理及建设。
  (七)贯彻实施村(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指导村(居)委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城镇居民委员会建设,组织开展对村(居)委会主任的培训;制定社区工作和社区服务管理办法,推动社区建设。
  (八)主管婚姻登记工作;开展婚前教育工作,负责婚姻登记的政策咨询;查处违法婚姻。
  (九)主管儿童收养工作,办理县内儿童收养登记工作;负责华侨和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以及外国人在我县办理收养登记的审查报批工作。
  (十)负责殡葬管理,查处违法丧葬;管理殡葬事业单位。
  (十一)拟定全县行政区划总体规划;负责乡镇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及其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
  (十二)主管地名工作,负责乡镇、街道区划名称及其他地名的命名、更名的审核报批工作;组织地名调查;发布标准地名;规范全县的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
  (十三)负责我县与毗邻地区行政区域边界的勘查、协调和报批工作;组织、指导乡镇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和管理工作;承办边界争议的调查和调处。
  (十四)主管老龄工作。贯彻执行国家老龄工作的法规和方针、政策;开展老龄工作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并提出建议;组织开展与老龄问题有关的社会活动。
  (十五)拟定和组织实施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负责对社会福利机构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对社会福利企业享受扶持保护政策进行指导、监督;负责城市扶贫开发工作。主管全县福利彩票的发行工作。
  (十六)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
  (十七)负责民政事业计划财务和统计工作,指导、监督民政事业费的使用和管理。
  (十八)代管荣县残疾人联合会。
  (十九)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及职责

  (一)办公室

  1、协助局领导协调和处理局机关政务和日常事务工作。
  2、负责起草综合性文件;负责重要会议的会务工作。
  3、承办民政系统的政务监督、政务信息、新闻宣传和目标管理工作;指导民政系统的法制建设工作。
  4、承办局机关公文运转、机要保密、安全保卫、文书档案、信访接待、督查督办、法制建设、行政复议、精神文明建设、环境卫生、绿化以及其他综合性行政事务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和社会保障、教育培训工作。
  5、承办局机关和六十年代撤停企业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6、承办行政监察的日常工作。
  7、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民政管理股

  1、负责草拟全县行政区划总体规划;承办乡镇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及其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
  2、负责地名管理工作,承办乡镇、街道区划名称及其他地名的命名、更名的审核、报批工作;承办地名调查和标准地名的发布工作;承办我县与毗邻地区行政区域边界的勘查、协调和报批工作;指导乡镇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和管理,承办乡镇边界争议的调查和调处。
  3、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宣传贯彻村(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指导村(居)民委员会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组织开展对村(居)委会主任的培训,指导农村开展村民自治示范镇(乡)、村活动;指导城镇基层开展创建模范居委会活动。
  4、负责婚姻登记管理,指导全县结婚登记工作,承办婚姻登记咨询和离婚登记工作;开展婚前教育工作,指导婚姻习俗改革,查处违法婚姻。
  5、承办县内儿童收养登记工作;负责华侨和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以及外国人在我县办理收养登记的审核报批工作。
  6、负责殡葬管理,查处违法丧葬,指导殡葬事业单位建设和丧葬用品行业的管理工作。
  7、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指导县救助管理站工作。
  8、负责全县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审查、登记和管理工作;查处社团组织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查处未经登记而以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
  9、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优抚安置股(挂荣县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牌子)

  1、负责全县优抚对象的抚恤、优待、补助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工作。
  2、承办复员退伍军人、国家机关和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及参战民兵、民工的评残、伤残等级调升和恢复伤残抚恤的审核、报批工作。
  3、承办革命烈士、因公伤亡人员的审核、报批和褒扬工作。
  4、承办拥军优属拥政爱民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5、承办退伍义务兵、转业士官、复员干部、伤病残退伍士兵、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培训复员退伍军人,开发使用军地两用人才。
  6、指导县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和烈士陵园管理所的工作。
  7、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社会救济股

  1、草拟减灾和社会救济规范性文件及实施意见,负责核查、上报和发布灾情。
  2、组织抗灾救济工作;负责组织救灾捐赠活动和接收县内外救灾捐赠;拟制救灾(含捐赠)款物的分配方案,监督、检查救灾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
  3、组织指导扶贫济困等社会互助活动和社会救济工作。
  4、指导农村五保户供养和敬老院建设工作;承办对社会福利机构的管理、监督和检查;承办老年人、残疾人、孤儿等特殊困难群体合法权益保护的行政管理工作。
  5、对社会福利企业享受扶持保护政策进行指导、监督;指导县属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管理工作。
  6、负责社区服务管理工作;拟制社区工作和社区服务管理办法;草拟社区发展规划,推动社区建设。
  7、负责城市扶贫开发工作。草拟城市扶贫开发规划和实施意见;审核城市扶贫开发项目;拟制扶贫资金分配方案;管理和监督检查扶贫资金的使用情况。
  8、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五)城市低保股

  1、积极宣传贯彻城市低保的法规政策。
  2、编制全县城市低保工作计划。
  3、检查、指导各乡镇城市低保工作。
  4、调查、核实申报享受城市低保待遇人员的家庭收入情况,核准城市低保对象。
  5、测算年度城市低保金用款计划,并负责城市低保金的日常管理和分拨的具体工作。
  6、建立好有关低保对象、低保金的台帐,负责城市低保工作有关文件、资料的立卷归档工作。
  7、负责城市低保工作的日常管理工作。
  8、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六)财务审计股

  1、负责民政事业经费及各种专项经费和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工作,搞好全县民政事业费的计划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行政经费的预决算和日常管理。
  2、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财务审计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3、负责民政事业统计工作。
  4、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领导工作分工


    局  长 邓玉江:主持县民政局全面工作。主管人事、财经、信访和监察工作,联系财审股。

    副局长虞敬容:分管优抚、复员退伍军人安置、拥军优属、军休干部管理、烈士陵园管理,社会福利、社区建设、行政区划、地名管理、基层自治组织及政权建设,老龄工作,协助局长分管信访工作。联系老龄办、优安股、基层政权股、烈士陵园管理所、福利生产管理所。

    副局长余忠:分管救灾救济、农村低保、农村医疗救助、农村五保供养及敬老院建设,文秘档案、政务信息、目标管理、督查督办、法制建设、行政复议、计划生育、安全稳定、环境卫生、精神文明及离退休人员管理等工作,协助局长分管信访工作。联系办公室、社救股、县社会福利院、县残联。

    副局长李健康:城市低保、城市扶贫、城市医疗救助,婚姻登记、儿童收养登记、城市生活无着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殡葬、社团登记、民办非企业登记管理、协助局长分管信访工作。联系低保股、低保中心、民政管理工作股、救助站、县殡葬管理所、县殡仪馆。

    协理员郑信清:协助联系老龄工作。

    助理协理员刘义文:协助联系群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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