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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负责对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和终止任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的技术条件和标准进行检查、验收,并发许可证;并负责组织其从业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人员进行考试考核,并颁发合格证书;监督医疗、保健机构推广新法接生,实行孕产妇和婴幼儿系统管理;负责医疗、保健机构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工作;负责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从事与计划生育有关的医疗、保健业务的监督、管理;定期组织妇女病普查和儿童健康检查,调查分析发病因素,拟订防治措施;协同有关部门对农村、厂矿、企事业单位妇女的劳动环境和劳动条件进行卫生学调查,提出劳动保护和卫生保健的建议并督促实施;依法对违反《母婴保健法》的行为进行处罚。
2、拟定疾病控制和卫生监督规划、方案、标准、措施并监督实施;负责卫生防疫业务管理和消毒药械、一次性使用医疗、卫生用品的审批;依法对食品、职业、环境、放射、社会公共等卫生、化妆品、生活饮用水实施监测、监督和管理;负责对化妆品的市场进行监督管理;拟定传染病、地方病、慢性非传染病的防治规划、方案、措施、技术规范,并组织实施;负责地方病、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管理;负责预防接种、预防性生物制品的计划管理;组织防疫人员的对生大疫性进行防治和调查处理,防止和控制疫性疾病的发生、蔓延;协同有关部门和地方政策做好地方病防治工作。
3、拟定全县爱国卫生运动的工作计划;负责城乡社会公共卫生管理和卫生单位、村(组)的检查、评比、表彰工作,组织群众性的社会卫生监督活动;负责健康教育管理,拟定健康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拟定全县农村改厕规划和计划,负责全县除“四害”、改水、改厕的技术指导等工作;承办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4、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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